标题: | 临淄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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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70305MB2310539X/2017-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12-2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防办 |
一、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四、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其中人防指挥工程和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防工程,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监督;人防工程所有权人合并、分立、破产的,由人防工程地面建筑物或者土地的受让人负责维护管理。
五、人防工程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出入口道路畅通;
(三)防护、消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四)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未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上款行为造成人防工程毁损的,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七、对于违反第六款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报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九、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应指派专人维护管理,做好维护管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尽快解决;应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负责人及责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
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在维护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