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金岭回族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各工作片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实现交易程序公开、过程透明,监督全覆盖,避免农村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保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壮大村集体经济。经研究,现将《金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岭回族镇人民政府

202359

 

 

金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覆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网络建设试点,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站)管理运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16号)临淄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运行管理办法(临农发〔202320号)交易服务站是全覆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网络的关键节点,负责就近服务村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根据市纪委监委关于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水平的有关要求,交易服务站具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负责就近服务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交易服务站应秉承利企便民的服务宗旨,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进入交易服务站实施的项目接受镇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第四条  交易服务站的服务行为,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和《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DB 3703/T 4-2020,临淄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具体指导下,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实施标准化服务。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金岭交易服务站的管理、运行和服务行为。

第二章  管理运行模式

第六条  成立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小组接受临淄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交易服务站由镇政府负责管理,接受临淄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的业务指导。交易服务站站长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配备2职工作人员。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为所在镇交易项目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进入交易服务站实施的项目,主要依托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实施,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开标(拍卖、电子竞价等)环节可现场或网上实施,评标评审环节原则上现场实施,由项目监督方实施远程或现场监督,由交易服务站实施现场见证,重点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实施远程见证。

第三章  服务范围和交易程序

第九条  村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应把握平台之外无交易除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入区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外,均应进入交易服务站实施。

第十条  进站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村工程、采购项目、其他农村各类产权交易项目,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对于交易金额较大、交易业务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进入上级平台进行交易。

(一)《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目录(试行)》(淄农交办字〔20231)中,规定的14类农村产权项目。

(二)进站实施标准。1、建设工程项目。村级单个预算额在5万(含)以上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原则上进站实施;20-200万(含)以上由招标人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的交易。2、物资采购项目。村级单个预算额在3(含)-100万的采购类项目原则上进站实施。进站实施金额根据交易量、实际操作情况可由交易服务站报镇政府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三)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划分标段,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拆分实施。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站实施的项目,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人承担项目交易的主体责任,具体流程由镇村级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兼职工作人员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原则上进入区级及以上交易平台实施。

第四章  交易实施前的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通过网上咨询、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方式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重点介绍交易服务的规则、流程,告知交易方式选择、担保方式选定、中介机构选取、监督主体确定等关键环节的注意事项,指导市场主体正确使用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等。

第十三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应提交的登记材料,主要包括进场交易登记表、招标(采购)文件、代理协议、评估报告和交易行为的内部决策、审批备案材料等。

项目登记时,应确认登记材料是否齐备,就交易方式选择、担保方式选定、中介机构选取、监督主体确定等事项,对市场主体进行必要的提示,根据项目特点,对招标(采购)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查验。登记材料齐备后,按规则进行编号,按程序进行流转,并完成项目注册等网上流程。

第十四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及时确定项目交易和时间,确定后需变更的,经书面申请后变更。定期对交易场地设施设备运行和网络畅通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根据项目的交易类别、交易方式等,对公告公示信息进行必要的查验,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次查验,在法定时限内,同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其他指定媒介发布。

第五章  交易过程中的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组织相关市场主体,按规定在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评标评审专家。专家到场后,进行身份识别,督促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及相关电子设备统一存放,并有序引导至评标评审区。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准时启用交易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他相关服务。宣读或播报交易现场纪律,协助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顺利实施。重点项目应制定并落实好交易保障方案及相关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对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生成的交易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对,交易结束后,及时完成交易保证金本息退付等网上流程。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现场见证服务,根据交易类别、交易方式等,把握见证的重点环节,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表,及时发现不良交易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按规定向项目监督方或相关部门、单位报告。进入交易服务站实施的重点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实施远程见证。

交易过程中遇有异议、投诉的,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按程序向项目监督方或相关部门、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核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利用音视频监控系统,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交易过程特别是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完成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网上流程。

第六章  交易结束后的服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落实一项一档要求,及时对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纸质资料及音视频等进行统一归档,并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类别、交易方式等,及时统计、汇总、推送交易数据,填写交易数据统计表,按程序报送镇政府、临淄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淄分中心。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服务站工作人员应按照镇政府的有关要求,依申请向相关交易主体、监督主体等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定期对档案保密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七章  交易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村严格落实应进必进原则,对未按要求进场实施的项目,要定期通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支持交易服务站及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督促其严格执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及相关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服务站及工作人员应结合现场见证,督促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操守,发现不良交易行为,除按规定程序流转外,还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通报。

第二十  本办法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金岭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目录(试行)》

3、农村产权交易流程图

 

 

 

 

 

 

 

 

附件1

金岭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长:赵寅岗  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镇党委副书记

沙艳霞   人大主席

 员:刘长兵   镇一级主任科员

杜巧玲   镇二级主任科员金西片总支书记

苗雁飞   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

          王璨璨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南片总支书记

朱晓南   镇党委委员、金东片总支书记

    镇党委委员

路文文   镇党委委员

胡新凯   镇政府副镇长西三村片总支书记

贾启超   镇政府副镇长

          于素娟   镇政府副镇长

   镇村级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镇财政审计和公共资产管理运营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村级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由沙艳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淄博市农村产权交易目录(试行)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01

农村土地

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02

林权

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03

“四荒”地使用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04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05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06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07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08

农业类知识

产权

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09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的流转交易及抵押融资担保等

10

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农户依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11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

农村住宅房屋、商业及服务用房屋、办公用房屋、文化、体育、娱乐用房屋、厂房及建筑物、仓储房屋等房屋建筑工程招标

农村景观、园林和绿地、室外体育娱乐设施、路基、路面和桥涵等工程招标

农田水利、非营利性种植业、非营利性畜牧与草业、农业育种和种业、水产养殖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非营利性其他农业和渔业工程招标

12

农村产业项目

农村新能源、新型农资产品、土壤修复、农业环保、节约型农业、农业大数据及物联网、功能农业、农村电商等项目招商(出租)和转让

13

农村集体大宗物资采购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建设经营管理需要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服务

村集体发放福利需要采购总金额在限额以上的福利物品等

14

其他农村产权项目

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附件3

农村产权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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