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金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矛盾纠纷四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

金山政发〔2021〕63号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过程中的基础性职能作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提升平安金山、法治金山建设水平,持续推进金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完善村居(社区)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群众参与的网格化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片、矛盾不上交”,实现全镇社会和谐稳定。

二、构建四级调解体系

以尊重传统、着眼发展、便于管理的原则,推动“四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努力做到“信息在网中研判、资源在网中整合、纷争在格中化解、责任在格中落实”。

1.基础网格一级调解。村居(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党建+网格”划分情况,每个网格确定1名网格调解员,发现纠纷及时向村居(社区)报告,并及时调处网格内矛盾纠纷。

2.村居(社区)二级调解。村居(社区)成立调解委员会,并确定1名村居调解员,及时对村居(社区)各网格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村居(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工作社区三级调解。工作社区负责对辖区村居(社区)矛盾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处理由村居(社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对镇级交办的矛盾纠纷进行化解处理。

4.镇四级调解。镇成立调解委员会,由镇党委副书记、镇政法委员、综治中心主任、部分村支部书记、区派专职调解员组成。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工作社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在重大敏感时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对主动发现或申请调解的,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认真完成司法所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纠纷类型及“以案定补”

纠纷类型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损害赔偿、劳动、村务管理、山林土地、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物业、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等。根据纠纷的参与人数、调解的难易程度、涉案金额多少、对社会的影响,分为简单纠纷、较为复杂纠纷、复杂疑难纠纷三类,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员及网格调解员的案件实行“以案定补”,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的原则发放补贴。

(一)发放标准

1.案件调解成功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对简单纠纷、较为复杂纠纷、复杂疑难纠纷,分别按照每件80元、100元、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达成司法确认的凭司法确认裁定书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奖励金。

2.成功调解的案件属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登记的初信初访案件的,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调解成功,在原有基础上每件补贴100元;成功调解的案件属重复访案件的,在原有基础上每件补贴300元;成功调解的案件属五年以上信访积案的,在原有基础上每件补贴500元。

3.协助化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或指定纠纷的,每件补贴30元。

4.多个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处置的纠纷,按1件纠纷进行补贴,由最初立案人领取后合理分配;同一件纠纷反复发生,经多次调解的,仍按1件纠纷计算;同一诉求群体性纠纷,经调解成功并分别制作调解协议的,按1件纠纷计算。

(二)案件类别标准划分

1.简单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简单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5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一般性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赡养、扶养纠纷等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

2.较为复杂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为复杂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2)连环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医疗卫生、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其他经镇评审小组研究认定的纠纷。

3.调解难度大的复杂疑难纠纷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调解难度大的复杂疑难纠纷案件。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久拖未决案件(三年以上未解决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矛盾纠纷)。

(5)其他经镇评审小组研究认定的纠纷。

(三)发放程序

1.成立评审机构

成立由金山镇政法和社会综合治理局、司法所、财审所、纪委工作人员组成的案件评审小组,由司法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评审工作、核定补贴类别、跟踪回访等。

2.发放流程

申请补贴的案件,经本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在《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案件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后,每月25日前将申报表及调解案件卷宗(协助调解案件只需报送申报表)报送至评审小组办公室。

评审小组对上报的“以案定补”案件卷宗等资料,根据本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定,并最终审定“以案定补”的案件。“以案定补”补贴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发放方式视总体案件情况及财政要求决定。

(四)工作纪律

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报送案件的真实性负责。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补贴、作假骗补等套取资金行为及随意滞留、挪用资金行为,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财政保障

人民调解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有关规定列入镇财政预算,由镇财政全额保障,每年安排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6月1日施行。

 

金山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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