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台——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无资质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0260/2025-55363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9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台——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无资质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发布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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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2025716日,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辖区宏达路进行运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驾驶的鲁CM52**(黄色)/C70**(黄色)车辆进行检查。经查实,该车辆所属单位为淄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该车《道路运输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均为普通货物运输。然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实际装载的货物为氢氧化钠(UN1823)。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类,氢氧化钠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危险货物。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严重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案例分析: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人员及车辆进行运输。淄博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严重威胁道路通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到此类违法运输危险货物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所承担的严重后果,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