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标题: 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曝光台—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无资质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0260/2026-55904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13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临淄区交通运输局典型案例曝光台—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无资质违法运输危险货物

发布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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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202664日,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淄区张皇路与辛河路路口北300米进行运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逯某某驾驶的鲁GC**35(黄色)/G2**V1挂(黄色)车辆实施检查。经核实,该车辆隶属于青州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是普通货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但被查时车上所装货物是燃料油,属于3类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1202。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临淄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初次被查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案例分析:危险货物因其具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特性,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人员及专用车辆进行运输。青州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深刻认识此类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自身及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