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稷下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23年度稷下街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
发文字号
临稷办发〔2023〕76号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368B/2023-5407734
成文日期
2023-11-07
发文日期
2023-11-2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有效性
有效
稷下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2023年度稷下街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稷办发〔2023〕76号
各村:
现将《2023年度稷下街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稷下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度稷下街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
集中排查工作方案
按照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年度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乡振字〔2023〕11号)、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乡振字〔2023〕12号)、淄博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淄乡振字〔2023〕6号)、临淄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临乡振字〔2023〕10号)和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帮扶对象年度信息采集、更新和录入。一是采集更新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含风险已经消除的,以下简称“监测帮扶对象”)发生变化的信息,包括“两不愁三保障”、年度收入等。二是采集更新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自然变化信息,如新生儿、嫁入嫁出、死亡等。采集更新以上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
(二)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结合帮扶对象信息采集对所有农户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未消除风险监测帮扶对象占比较高,长期未认定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收入不增反降户数占比高等村;今年以来新增低保、大病、残疾同时有学生,医疗费用较高且需持续治疗,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内有学生、低保、大病、残疾以及务工不稳定、收入下降明显等家庭;村级防止返贫排查走过场、研判流于形式,监测帮扶对象帮扶措施针对性不强、对有劳动能力户开发式帮扶措施落实不够,以及国家暗访、省市级年中督查等渠道反馈的问题。对经排查发现符合监测帮扶对象认定标准的应纳尽纳,采集基本情况、致贫返贫风险、家庭收入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系统。对以往认定的监测帮扶对象致贫返贫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致贫返贫风险消除且不存在“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的,及时标注“风险消除”。
(三)开展脱贫人口分类管理。各村结合实际,按照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认定标准,采取入户核实与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对脱贫享受政策户逐户摸排,并采集更新全国系统内收入等信息。符合标注条件的,按照“民主评议—乡镇审核—村级公示(公示期5天)”的程序进行认定,并于12月8日前由街道扶贫办公室汇总审定后报区乡村振兴局。
二、工作安排
(一)印发方案和培训部署。街道扶贫办公室细化街道工作方案,召开培训会议,部署有关工作,培训到村级干部。
(二)信息采集和集中排查。结合实际,打印全国系统信息采集对照表,统筹工作力量,组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信息采集和集中排查。
(三)信息录入和数据清洗。12月8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开展数据清洗;12月31日24时,国家将统一关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数据录入功能。
(四)工作调度和实地督导。11月上旬起,市区两级乡村振兴局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开展实地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准把握不严格、程序履行不规范、数据采集进度慢、数据质量低等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信息动态管理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内容多,各村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压实工作责任,把握重要环节和关键时间节点,统筹谋划,压茬推进,确保按时有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把工作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脱贫不享受政策等群体认定标准,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坚决杜绝“甩包袱”“一刀切”。要按照重新规范的收入统计口径,加强工作程序管理,严把数据采集关口,强化数据分析和实地核实,持续提升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减轻基层负担。各村要强化工作统筹,压实信息采集人员工作责任,结合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序,避免重复入户。注意方式方法,强化多方协作,用好信息化手段,数据录入工作要错峰进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层层加码、增加基层负担。
四、有关说明
帮扶对象家庭收入、务工时长、成员自然变化等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健康状况、在校生状况等状态类指标取值时间节点为2023年9月30日24时。户表信息原则上通过入户采集获取,“两不愁三保障”和年度收入等重要信息需经农户和信息采集员“双签字确认”,如因农户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无法入户采集的,可采用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涉及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收入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年度收入信息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乡振字〔2023〕11号)执行。
附件:1.临淄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
2.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认定标准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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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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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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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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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村(社区、嘎查)自然村(村民小组)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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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居住在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800人以上):□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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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安置区地址: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苏木)村(社区、嘎查)(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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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监测对象类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A4脱贫户(身份证比对生成):□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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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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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A5 姓名 |
A6 性别 |
A7 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号码 |
A8 与户主关系 |
A9 民族 |
A10 政治 面貌 |
A11 文化 程度 |
A12 在校生状况 |
A13 健康 状况 |
A14 劳动 技能 |
A15 务工 区域 |
A16 务工 时间 |
A17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A18 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
A19 是否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A20 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A21 是否特困供养人员 |
A22 是否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人口(系统比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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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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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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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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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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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是否住房出现 安全问题 |
□是 □否 |
A24是否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
□是 □否 |
A25是否饮水出现安全问题 |
□是□否 |
A26是否有家庭成员未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A17指标生成)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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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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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风险类型:□因病□因学□因残□因自然灾害□因意外事故□因产业项目失败□因务工就业不稳□缺劳动力□其他(文字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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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a因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生物灾害(虫灾)□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其他(森林草原火灾、海洋灾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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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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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8工资性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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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生产经营性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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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财产性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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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转移性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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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生产经营性支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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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家庭纯收入 (系统生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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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家庭人均纯收入 (系统生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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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理赔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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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合规自付支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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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纳入监测对象的收入参考范围(系统生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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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均收入参考范围(系统生成)(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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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帮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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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类 |
A39产业帮扶 |
□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乡村旅游□消费帮扶□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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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就业帮扶 |
□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补贴□以工代赈□经营主体就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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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金融帮扶 |
□小额信贷□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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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公益岗位 帮扶 |
□护林员□护草员□保洁员□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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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类 |
A43住房安全 保障 |
□危房改造□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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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饮水安全 保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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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健康帮扶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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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义务教育 保障 |
□劝返□送教上门□寄宿生生活补助□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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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教育帮扶 |
□雨露计划□助学贷款□助学金□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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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类 |
A48综合保障 |
□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补贴□防贫保险□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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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A49社会帮扶 |
□社会捐助□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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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搬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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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1生产生活 条件改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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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基础设施 建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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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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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风险消除方式 |
□帮扶消除□自然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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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风险消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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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监测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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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33=A28+A29+A30+A31-A32A37=A33+A35-A36 2.A38是确定监测对象的参考,A34是区分前两类还是第三类对象的参考。 3.家庭成员如出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后,在识别监测对象过程中突发死亡,录入系统后将其标注为死亡。 |
附件2
脱贫不享受政策人口认定标准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脱贫不再享受政策人口:
1. 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
2. 家庭致贫原因消失(指因学致分家庭学生毕业后实现稳定就业,因病致贫家庭患病成员治愈或去世),生产生活条件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户的;
3. 户内家庭成员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乘用车辆的;
4. 户内家庭成员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易地扶贫搬迁、黄河滩区居民迁建、移民避险解困通过货币化安置的除外);
5. 户内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 户内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及配偶有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7. 分户子女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企业并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且收益较高的;
8. 分户子女赡养能力强,特别是子女较多,且家庭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存在以上情形,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仍按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管理:
1. 户内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低保政策的;
2. 广内家庭成员患大病,且经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
3. 户内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人的;
4. 因灾因意外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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