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工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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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5141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四条 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机打发票、财政票据等原始票据)、自制原始单据(讲课签收单、借款单、公务接待清单、出差审批单等)、公函、会议通知、电子结算单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时间、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印章等要素齐全。经办人对所取得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经办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后填制《财务结算报销汇总表》(已发给各部门相关人员电子稿)和有关费用报销单,并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由财务人员审核粘贴原始凭证。其中,取得与出差有关的原始凭证必须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已发给各部门电子稿,纸稿随时领取。);取得与培训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外出培训费用审批单》(到教务处领取,事前校长审批。);取得与公务接待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到办公室领取)。
第六条 凡规定事前审批的报销事项,须附经审签的审批单据、文件。其中,差旅费用须附《出差审批单》(已发给各部门,事前校长审批);公务接待费用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到办公室领取,事前校长审批);通过政府采购的报销事项须附《临淄区政府采购申报书》(资产中心负责);其他事前签署合同的报销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附相关合同文本;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报销时须附学校“三重一大”会议记录。
第七条 经办人办理报销时,须在《财务结算报销汇总表》经手人处签注姓名;签注后将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部门主任审签。部门主任对审签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业务校长、分管校长对审签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经办人将经部门主任审签后的《淄博市工业学校财务结算报销汇总表》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财务处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对审签的费用报销凭证财务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实行校长审批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须经学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并提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学校经费在实际支出时,实行“校长一支笔”管理,即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由校长审批签字。校长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以退回或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审批人签署或超越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事项,予以制止或纠正。
第三章 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一条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宣传用品等支出。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总务处、办公室按照各自分工统一购置,按次结算报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在《财务结算报销汇总表》验收栏审签。
第十二条 印刷费。印刷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印刷费实行政府采购,总务处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选定印刷定点单位,定点派印。按月结算报销,报销的原始票据应附机打印刷资料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因业务事项从咨询机构或个人获得信息服务等支付的费用。咨询费按次报销,2000元以上的须提供咨询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须简要说明咨询事由。
第十四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的邮寄费,以及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等。邮寄业务费由各部门按照需要自行负责,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由总务处负责,邮电费按月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淄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1.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学校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由学校统一印制发放到各部门,并附相关会议、培训、检查等通知,由部门主任负责初审出差通知、时间、人数、天数、事由、是否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事项。出差人员持经部门主任初审的《出差审批单》报部门分管校长、业务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批。部门主任对审签的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管校长、校长对审批的出差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2.出差过程中,因公出现与已审批的《出差审批单》事项不一致的情况时(如:确需安排午休钟点房、变更住宿地点、延长滞留时间等),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出差结束后,需重新填制《出差审批单》,将变化的事项在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逐级审签后报销。因订票等个人原因变更出差事项,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变更事项涉及差旅费报销项目,除返程当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其他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均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重新填制《出差审批单》,在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进行逐级签字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
4. 除接待单位按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应当自行解决。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出差人员应交但未交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5.市内出差当日往返的,市内交通费按80元/车计发;。市外出差当日往返的,除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外,市内交通费按80元/车计发。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发生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计发.
6.出差人员低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低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补助。出差人员高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高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7.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目的地城市标准且为上限标准(具体标准出差前咨询财务处,校园网上电子稿),目的地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尚未制定的,可暂按其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在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宾馆和房型住宿。
8.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车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差旅住宿费报销需提供加盖酒店(宾馆)公章的原始发票和住宿酒店结算系统出具的住宿费明细单,手写或另制结算明细单据无效。
9.出差事项变动重新填制的 《出差审批单》连同原《出差审批单》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据,缺一不可。
差旅费报销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临淄区教育学校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教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符合中央或省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各类出国(境)经贸洽谈、友好交流访问、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及留学进修等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只报销出国(境)交通费、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费用)、个人零用费等项目,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2.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组团需统一缴纳出国(境)费用的,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组团单位付费通知,并填制《借款单》,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签、校长审批后由财务处办理汇款。出国任务结束后,凭组团单位的费用报销通知和有效原始凭证办理报销。
3.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国内旅费用部分,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境)其他事项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维修(护)费。维修(护)费是指办公用房、公用设施以及办公设备、网络系统等维修维护支出。总务处负责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护),须学校编制预算时报送当年维修计划,突发维修事件一事一报。维修(护)项目,由总务处组织实施,报销时须附维修材料等费用清单,并在原始凭证及费用清单上由使用人签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校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须附《临淄区政府采购申报书》、中标通知书、维修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书等。总务处负责办公用房及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按月报销,原始凭证须附使用人签字的维修明细单,注明维修事项及时间等。日常维修维护,按月报销,原始凭证须附使用人签字的明细维修单。
第十八条 租赁费。租赁费是指租用办公场地、宿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的支出。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发生的租赁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核,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费。教师培训费是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教职工业务培训而产生的培训支出。教职工外出培训,必须事前填写《外出培训审批单》和《出差审批单》(区外培训的填写)。培训结束后,须提交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费单据、《外出培训审批单》、公务卡刷单小票到财务处结算报销。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是指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务接待活动,由主要承办部门配合落实。
1.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和来访接待实行公函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由办公室审核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接待部门须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审批。未经批准,不予结算公务接待费用。接待部门主任对审签公务接待审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室主任对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合规性负责。分管校长、校长对审签、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依据公函、《公务接单审批单》、公务接待费用明细表等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办公室提供),报分管校长审签。清单中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陪餐人员、菜单、标准等内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住宿的,学校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符合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其住宿费应当回其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就餐的,学校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参与公务接待的部门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标准不超过每人40元,并须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中注明。
5.公务接待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实行预算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学校公务接待费预算额度一经批复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6.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实行一次一结算。学校办公室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持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审签的《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连同经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接待对象公函以及公务接待费用明细票据等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国内公务接待其他事项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临淄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办法>、淄博市<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用材料费。专用材料费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购买办公用设备碳粉、硒鼓、专用纸张等所发生的费用。硒鼓、碳粉、墨盒、色带以及复印纸等办公消耗用品实行政府采购,按照学校采购流程进行购置。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材料报销时,原始凭证后须附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合同和采购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劳务费。劳务费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劳务费,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培训讲课费,律师费,评审费等。
1.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报销按《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2〕1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培训讲课费报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聘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每学时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最高不超过200元,正高级最高不超过4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6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讲课费应纳税款由学校代扣代缴,在培训费用中列支。经办人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劳务费或专家讲课费发票,连同讲课费签收单(印发给各部门,网上电子稿)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3.政府采购评审费。学校发生的政府采购评审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
4.其他评审费。学校其他评审费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其他评审费执行税前标准:副高级及以上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以下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评审参照执行。其他评审费应纳税款由学校机负担并代扣代缴,在评审费用中列支。项目评审举办部门负责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劳务费发票,连同经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审签的评审劳务费支付表(财务处提供)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学校自有公务用车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车辆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车辆保险由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选定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保险单位,并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的结算报销。其中,车辆维修费报销须提供车辆维修清单;燃油费报销须提供加油清单;车辆保险费报销须提供车辆保险费用清单;过路过桥费报销须提供车辆通过清单。
公务用车其他费用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临时租用公务用车租赁费及发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等。
1.公务用车临时租赁实行政府采购,由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选用车辆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办公室、财务处、车辆租赁公司各一份)。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用车需求,填制《临时车辆租赁审批单》(办公室提供),经学校办公室、部门分管校长审签后,到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车辆租赁事宜。车辆使用部门主任对租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学校办公室对租赁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对租赁事项的合规性负责,分管校长对审签的车辆租赁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2.公务用车临时租赁按次结算,按合同约定计费,单独报销。车辆使用部门持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审签的费用报销单,连同《临时车辆租赁审批单》、车辆租赁费发票以及租车明细清单等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务机票管理
1.学校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以下简称“购票人”),须提前向校长审批。必须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也可通过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
2.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人报销时,应当提供购票同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因购买此类机票而产生的超出航空公司标准退改签规则的退票费用、组合产品费用等,均由购票人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3.购票人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票办理公务机票报销时,应到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机票查验单查询”窗口,打印出《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连同登机牌等一并作为报销公务机票的原始凭证。
4.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应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校产中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按照学校物资采购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费用
1.保教费的报销按照《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价字〔2016〕82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干部职工凭幼儿园开具的幼儿收费专用票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报销,单方报销标准不高于257.40元/人.月。
2.条幅、宣传牌、彩页等广告制作费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确定好供货商后,统一办理相关业务。
3.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原则报销。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借款管理
1.借用现金或转账支票,经办人应填制《借款凭证》(财务处提供),经部门主任、分管校长、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借款人应是学校正式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现金借款金额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借款5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
2.采用现金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业务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对不符合现金结算规定的事项不予报销,借款人应全额归还现金。
3.因公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销、未归还且有正当理由的,借款人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填制《借款凭证》,到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仍未报销、未归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财务处通知借款人限期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限期内仍未报销的,借款在到期前从本人工资中抵扣。
第二十九条 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经办人提供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面内容书写完整,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要齐全;发票号码完整连续;无涂抹更改、挖补。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
2.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遗失的,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视同有效发票。
3.发票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第三十条 支付结算管理
支付结算采取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三种方式。学校所有业务结算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和转账结算的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账结算方式支付的款项,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收款方信息,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姓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支付结算收款单位和原始发票出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
由校产中心按照物资采购流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报销时间
为保证稽核、对账等工作需要,除上述已规定报销时限的报销事项外,经办人应在业务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本预算年度报销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执行,适用于学校财务报销审批流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事项若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