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第一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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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789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主任、教务处副主任、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等人员组成。
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进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体现学科核心素养。
第四条
试题命制原则上由两人负责,教研组长协同备课组长审阅。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考试日程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英语听说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考试,体育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大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相关处室协同,如:英语听说考试时,微机教师、班主任协同;理化生实验考试、体育考试时,班主任协同……。考场由教务处进行编排,采取单人单座的形式。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超范围考试。
所有考试成绩都用等级呈现,不得出现分数。不得违规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和学生。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第六条
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10分钟到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录。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排好试卷顺序,送试卷到教务处验收。
第九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工作失误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考试检查人员要深入考场检查,巡视考试情况,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向考生、监考教师宣讲考试管理规章制度。一定要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的参考资料、跟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第六章 附则
本考试管理制度与上级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