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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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0-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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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安全,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校服上学,保持校服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怪发型,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带零食和饮料到校,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

4.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注意安全,防疫情、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踩踏、防食物中毒等。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发生疑似传染病及时到医院就诊,一经确诊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6.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7.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8.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凌同学,不戏弄他人。

9.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0.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学苦练,精益求精。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1.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1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节约水电,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13.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珍惜青春,不怕挫折;敬业乐群,勇担责任。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14.尊重劳动,勇于创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15.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1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17.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和周边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18.遵守法律,依法做事;遵守学生公约,依约行事。不带手机到校。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到校,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车、摩托车,在学校规定区域按照要求停放自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19.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20.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不喧哗,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21.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22.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为保证学生履行校规校纪之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育惩戒规则》,具体内容附后。

 

                                                                                     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291日起施行。

 

临淄二中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清单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管理学生,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20229月出台的《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规则》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清单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细化违纪细则,明确管理责任,力争将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违纪清单分为三个层面:班级层面、级部层面、学校层面。班级层面责任人是班主任,针对班级层面违纪清单严格管理并做好违纪清单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违纪清单行为逐步减少;级部层面责任人是级部主任,针对级部层面违纪清单严格管理并做好违纪清单的统计上报工作,加强管理确保违纪清单行为逐步减少;学校层面责任人是分管学生管理人员,针对学校层面违纪清单严格管理并做好每月违纪清单的统计及通报工作,确保违纪清单行为逐步减少。

班级层面违纪清单:⑴未按照规定穿校服的;⑵留怪异发型的;⑶化妆,佩戴耳环,纹身绘身,留过长指甲,穿高跟鞋的;⑷带零食、饮料等到校的;⑸无故损坏公物的;⑹无故旷课的;⑺上课期间睡觉的;⑻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者的;⑼带音乐播放器、扑克、激光笔等到校的;⑽带手机到校的;⑾扰乱课堂秩序的;⑿带违禁物品到校的;⒀无故离开课堂在校园内闲逛的;⒁非上课时间,擅自进入东教学楼;⒂班级内发生的其他违反《中小学生守则》行为的。

级部层面违纪清单:⑴班级间发生的违纪行为;⑵考试期间睡觉、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的;⑶不服从班主任管理,顶撞辱骂班主任、任课老师的;⑷喝酒、吸烟及带香烟、打火机到校的;⑸级部内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⑹带手机到校的;⑺无故离开课堂在校园内闲逛的或者非上课时间擅自进入东教学楼的;⑻无法处理的班级层面清单的行为;

学校层面违纪清单:⑴打架斗殴的;⑵骑电动车、摩托车上学的;⑶带手机到校的;⑷校园欺凌、敲诈勒索他人的;⑸不服从老师管理,顶撞辱骂老师行为恶劣的;⑹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校园的;⑺上课期间翻越围墙离开校园的;⑻无故离开课堂在校园内闲逛的或者非上课时间擅自进入东教学楼的;⑼无法处理的级部层面清单的行为;⑽学校内发生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  凡有违纪清单行为的学生将根据《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规则》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思想道德”评价扣除相应的分值。如果有违纪清单行为的学生在初中阶段累计扣除分值达到100分(含100分)以上的、150分(含150分)以上的、300分(含300分)以上的,该生毕业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分别为B等次、C等次、D或者E等次。

第五条  评优评先严格执行是否有违纪清单行为。凡在本学期有违纪清单行为的学生将取消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凡累计有3次以上违纪清单行为的,在初中阶段将取消任何评优、评先资格。凡有校级层面违纪清单行为的在学生入团时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在高中自主招生考试中取消推荐资格。

第六条  实行违纪清单定期通报制度,班主任在每月26日将本月的学生违纪清单的违纪信息和次数统计好后报级部主任。级部主任汇总本级部学生违纪清单的违纪信息、次数、扣分值报学校政教处并留存相关信息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将于每月定期通报。

第七条  班主任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遇到问题及时根据《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惩戒规则》处理解决并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思想工作。如果出现下列行为的,将与班主任考核、班级激励机制、班主任评优挂钩。

(一)不履行管理职责,放任学生违纪行为的,在学校造成一定影响的,班主任考核确定为最低档次,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要根据学生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违纪问题。因处理问题不得当,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校委会根据影响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三)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出现违纪问题特别是回家反省,违纪现象恶劣的要及时上报级部主任,级部主任及时上报政教处,政教处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及校委会。如果因未及时上报出现问题的,由校委会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四)学校成立违纪清单督查小组,定期对班级违纪清单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查到1人次在班主任考核分值中扣3分。

第八条  级部主任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全面掌握本级部学生违纪清单情况,指导班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政教处。

                                                                                                           淄博市临淄区第二中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