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第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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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784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安全,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义务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教育法规,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校服上学,保持校服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怪发型,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带零食和饮料到校,不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
4.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注意安全,防疫情、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踩踏、防食物中毒等。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发生疑似传染病及时到医院就诊,一经确诊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6.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7.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8.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凌同学,不戏弄他人。
9.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0.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学苦练,精益求精。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1.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12.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节约水电,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13.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珍惜青春,不怕挫折;敬业乐群,勇担责任。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14.尊重劳动,勇于创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15.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1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17.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和周边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18.遵守法律,依法做事;遵守学生公约,依约行事。不带手机到校。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到校,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车、摩托车,在学校规定区域按照要求停放自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19.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20.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不喧哗,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21.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22.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为保证学生履行校规校纪之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育惩戒规则》,具体内容附后。
临淄二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育惩戒规则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