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第二中学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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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796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加强监督、全程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均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学校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学校食堂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 学校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学校信息平台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疾控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