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金山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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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81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培训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淄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参加会议、培训或教研活动必须出具相关文件或通知,公务出差前填制公务出差审批单,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费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按照分地区、分项目原则制定差旅费和培训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临淄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标准 |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据实报销,飞机购票渠道及报销管理参照淄财采[2016]8号“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淄博市临淄区财政局文件临财【2018】369号附件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住单间或标准间,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临淄区以外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淄博市内(临淄区外)出差半天以内不报伙食费补助,超过半天且当天返回的,每人午餐费用40元,报销时需提供餐费收据;淄博市内(临淄区外)不能当天返回的,凡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报销时提供伙食费收据或发票,出差人员应交但未交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食宿费自行负担的,住宿费报销须出具住宿发票和机打住宿明细,其他费用报销亦须出具明细,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100元,报销时需提供自行用餐的伙食费交费凭证。在途伙食费的报销规定,市外省内出差的在途伙食费补助按一天计发,外省出差的,在途伙食费补助按2天计发。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淄博市内临淄区外出差,出差时间1天以内的,交通费按80元计发,出差时间一天以上,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发生住宿的,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按80元计发。淄博市外出差符合以上情形的情况,市内交通费按80元计发。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含住宿明细)等凭证。涉及培训、会议的公务出差,报销时需要提供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培训费,会议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的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重新填制《出差审批单》,在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进行逐级签字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培训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费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标准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240 |
130 |
50 |
3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单位培训人员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不再报销伙食费补助(伙食费自理的除外)。超过定额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
严控培训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课时讲课费税后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不超过最高不超过1500元。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参与本市教育系统内培训讲课时,不得领取讲课费。
第二十四条 培训费的经费来源,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执行中经报批程序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原则上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的报销管理。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并提供完税发票。
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执行中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当提供领导办公会议批准材料。邀请境外师资讲课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境内师资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着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严谨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支出,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培训计划执行情况上报。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接受区财政局会同教育局有关部门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活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接受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巡视、审计、财政检查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培训经费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核减下一年部门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有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到区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