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实验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3-528684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5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临淄区实验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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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学部主任、教学部副主任、级部主任、教研组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条  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进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体现学科核心素养。

第四条  试题命制原则上由两人负责,教研组长协同备课组长审阅。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学部存档。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考试日程由学校教学部统一安排。上级要求统一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英语听说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考试,体育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大型考试由教学部负责,相关处室协同,如:英语听说考试时,微机教师、班主任协同;理化生实验考试、体育考试时,班主任协同……。考场由教学部进行编排,采取单人单座的形式。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不得超范围考试。

所有考试成绩都用等级呈现,不得出现分数。不得违规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和学生。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第六条  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学部作突发事件处理,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教学部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10分钟到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录。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排好试卷顺序,送试卷到教学部验收。

第九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工作失误论;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考试检查人员要深入考场检查,巡视考试情况,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向考生、监考教师宣讲考试管理规章制度。一定要落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附近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四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的参考资料、跟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考卷者。

本考试管理制度与上级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