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遄台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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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502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三)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陪餐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价格购餐。
第七条 学校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