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金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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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金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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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淄教计字(2019) 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淄学助字【2020】2号),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成立校长为组长,德研中心、年级组长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附:临淄区金茵小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长:徐翠刚  书记、校长

副组长:王海燕  德研中心主任

 员:    

   德研中心副主任  

     于甜甜  德研中心副主任  

         一年级年级组长        

边红庆  二年级年级组长  

     王文娟  三年级年级组长  

   四年级年级组长  

王秀玲  五年级年级组长  

郑亚楠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员

第五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 )、“困难”(B档) 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

第八条  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困难家庭资金收支及学校实际制定认定标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I.城乡低保;

2.特困供养;

3.低保边缘;

4.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

5.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 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 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 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四)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五)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及时发放《临淄区义务教育段学生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临淄区义务教育段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临淄区义务教育段学生资助项目申请指南》,并持该表的回执交到班主任手中,以让班主任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对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复核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书》。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布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发放和收集《临淄区义务教育段学生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回执,并联系学生家长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经济困难学生家访记录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评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核实信息,留存家访照片,一并上报年级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家访照片,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年级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分值表》以及《年级评议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临淄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每学年新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和已经认定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工作同步进行。学校要组织不低于30%的原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核,复核工作与认定工作程序相同,复核工作要保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认定和复核情况,汇总后,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和《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不定期地随机抽选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临淄区金茵小学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