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闻韶小学教学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846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闻韶小学教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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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职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教育教学安全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法律法规,引起教育教学秩序混乱,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后果的,均为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属一般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育教学事故:

1.放假或全校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其它事情,无故不接受、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教学、教研等方面的工作;

4.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1)教学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教学考试人数不相符;

2)不按要求装订试卷;

3)遗失学生试卷;

4)因其它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5.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6.教学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教学考试正常进行,造成教学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采用降低学生教学考试成绩(分数或等级)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随意给学生记零分、打不及格的等级;

8.其它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属于重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学习用具;

2.未经批准,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3.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擅自停开国家课程或减少周课时数量;

4.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或随意借用、出租校舍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5.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随意开除学生和撵差生,以及控辍保学措施不力,学生流失严重,以及未实行平衡分班,擅自设置重点班、快慢班等;

7.教师在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酒后上课;

8.所任教班级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班级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

9.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及时向班主任教师通报,班主任教师未能当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后果;

10.教职员工对学生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歧视后进生;

11.违规举办特长班、补习班或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等;

12.因学校自身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及时修理,导致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13.其它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属于特大教育教学安全事故:

1.未能及时处理教学责任事故或学生矛盾,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

2.因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3.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4.重要考试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监考员对学生教学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教学考试成绩;

5.其它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教育教学安全事故报告由年级组、教研组提出, 分管处室在查清事实后予以认定, 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对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方式:

1.对造成一般教育教学事故者,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2.造成严重教育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40%;

3.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40%直至100%;

4.特大教学责任事故由教育局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解聘,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凡属个人造成的教育教学的安全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属无直接责任者或集体错误的决定所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 应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凡属教育教学事故,均根据造成的后果和本人的态度做出处理,并与岗位津贴、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等挂钩。受过本《处理办法》 处罚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岗位津贴和职务评聘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条 凡发生教育教学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本着从严治校、 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学校事业负责的精神, 如实上报。 如隐瞒真相,姑息错误,学校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渎职责任。

第十一条 本处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违反操作常规造成后果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