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福山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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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3-53979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新学年开始,随着新生入学,又有不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进校园。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员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曹丽娟担任,成员有:田广东,刘西玲、沈应军、周富强。
二、认定标准
1、参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往年的认定标准,特制定本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认定标准。
学段 |
城市户籍(单位: 元/月) |
农村户籍(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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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档 |
B档 |
C档 |
A档 |
B档 |
C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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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
1700 |
1600 |
1400 |
17400 |
16100 |
14400 |
中职 |
1600 |
1500 |
1400 |
16800 |
15500 |
14400 |
义务 |
1600 |
1500 |
1400 |
16000 |
14800 |
14400 |
学前 |
1730 |
1500 |
1400 |
17800 |
15400 |
14400 |
2、困难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
3、困难生的认定标准:(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家庭因突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一般困难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生。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和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及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5、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班级评议小组
各班召开班会,通过民主推荐(选举)四五名同学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原则如下:
1、班主任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班长为班级评议小组必然成员;
3、特殊情况认定工作组人数可以增加,但应为单数;
4、原则上认定工作组成员应为非贫困生;
5、评议组成员能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
(二)工作程序及进度
1、首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需向评议小组提交个人申请,申请由本人填写,由班主任签字。
2、上学年被确定的困难生仍需重新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困难生按今年新政策、新流程开展。
3、评议小组组织所有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学生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按时将表交给年级组长。
4、德育处要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年级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并最终确认。
5、经校级认定小组确认后审核通过后,将审核后的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识到困难生的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资助措施公平、公正的关键。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
(二)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注重人文关怀,既要了解清楚困难生的情况,又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维护学生的自尊。
(三)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对情况不符者,取消
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