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2023年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3-53989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1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2023年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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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分别设置会计和出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七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以本校为基本编制单位编制。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根据区财政局要求编制。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区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学校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区教体局审核汇总报区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决算: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区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区教体局和我区财政局备案。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学校从区财政局和区教体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区财政局或者区教体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区教体局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临财[2017] 111 )文件精神,根据学校业务开展情况为相关人员办理公务卡,并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按照淄博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范围进行消费。

第二十七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对涉及个人的绩效工资、班主任奖励性绩效、遗属补助、劳务费等支出,以及单笔结算小于1000元、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支出,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单笔结算超过1000(1000 )的支出(包含网上购物)报销原则上不能用现金支付,应优先选用国库直接支付、公务卡支付, 或者使用转账支票、电汇支付等非现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结算报销支付时收款人必须与发票上的公章一致。

第七章 会议和培训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从严控制参加具有收费许可资质的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需要缴纳费用的会议和培训。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应报请区教体局相关科室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三十条 培训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学校审批单、会议纪要或培训通知、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认真落实临淄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临财[2017]300号文件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临教通字[2017]2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教体局和区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合同与验收管理。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随意添加或删减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成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三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学校可直接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除适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学校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单次采购5台以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政府采购目录中:A03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4 办公设备、A05办公消耗用品、A06音视频设备、A08 空气调节设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三十六条 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将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以外,全部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淄博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第九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由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室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与验收,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学校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向区教体局和区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区教体局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区教体局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