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临淄区特殊教育中心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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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5100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3-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聘任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应该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积极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创造和应用科学、实用的教学方法,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的所有教职工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学校施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加大量化考核力度,每学期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和《临淄区师德行风“十条禁令”》。
第六条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犯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不服从学校分配,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
对解聘不服的教职工,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