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边河中学社会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 ||
---|---|---|---|
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3-53453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社会企业、组织或单位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捐助款物,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及广告宣传活动。
第四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
第五条 受赠人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当面验点现金,验收物资。
第六条 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助协议。
第七条 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
第九条 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并通过张榜公布、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布捐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应当用于原捐助目的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