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边河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4-54493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6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边河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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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切实保障全镇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和区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上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一系列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要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家长、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让他们充分认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危害,自觉抵制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学校、幼儿园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违反规定的,追究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严格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校长是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指定人员负责本校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要与车主及驾驶员、学生家长分别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超员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等安全没有保障车辆的承诺书,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三、严把接送学生车准入关。

参加申报的接送学生车必须通过学校申报,填报《淄博市校车审批表》、《淄博市校车驾驶人审批表》,经教育、交警部门审查合格并领取统一标识以后方可运行。今后,新增或更新的车辆必须为正规校车,学校要结合实际提出申请,必须经政府批准。

四、学校要建立以下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

1)学校领导带班和教师值班制度;(2)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例会制度;(3)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培训学习制度;(4)行车日志制度;(5)报告和举报制度;(6)恶劣天气预警制度;(7)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8)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分工负责制度;(9)安排随车照管人员制度;(10)接送学生车辆定期检查制度;(11)责任追究制度;(12)其他制度。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学校应当逐车逐人建立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报材料;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提供的申请表;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提供的申请表;

4)接送学生车辆标牌申请表;

5)全市接送学生车辆的统一编号;

6)接送学生车辆照片;

7)接送学生车辆保险复印件(交强险、学生承运险、三者险);

8)接送学生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9)安全技术检验和临检情况;

10)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记录;

11)其他材料。

六、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

1、学校应当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缩短学生候车时间。2、学校放学时,应当安排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严格按照接送学生车辆核定人数,安排学生乘车,严禁接送学生车辆离校超员。3、教师延长工作时间组织学生上下学乘车,应合理计算工作量。4、学校应当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禁止学生在车厢内打闹、嬉戏、身体探出窗外等行为。5、学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6、学校要在校门口固定、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的信息,监管单位的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进行公示。7、接送幼儿园小朋友时,除随车照管员外幼儿园要安排一名教师随车照顾学生。照管员及随车教师即要监督驾驶人守法运营,又要管理、看护学生。要认真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要认真填写随车记录。学生要成立监督小组。8、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向教育局书面申请,批复后方可使用。9、发生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学校应当第一时间将基本情况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10、要及时上报校车月监督表和车况周检查表。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学生乘车收费标准及发放办法。

1)学生乘车费用标准:每日接送一次的车辆,3公里以内,每学期每生不能超过400元;3公里以上每学期每生不能超过500元;5公里以上每学期每生不能超过600元。每日接送二次的车辆,3公里以内每学期每生不能超600元;3公里以上每学期每生不能超过800元;5公里以上每学期每生不能超过1000元。该标准可随油价、人工等费用的上涨或下降由政府研究适当上调或下调,严禁车主私自提高乘车价格和乱收费。2)各学校幼儿园定价要根据实际参照收费标准,与车主、家长协商最终确定具体乘车费用。(3校车管理员负责校车考核及学生乘车补助发放。学生乘车补助发放按照上级规定进行,根据《学生车安全运营考核办法》每学期末考核发放。(4)乘车费用补助为本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区教育局划片招生规定,跨片上学的学生不享受乘车费用补贴。

八、车主要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1、保证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手续及各种保险要齐全。保证驾驶证件与所驾车型相符。保证使用年限,因违章驾驶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要赔偿政府损失。2、车辆未到使用年限,因车主个人原因主动退出学生营运市场的,车主须在扣除折旧后,按照原购车比例返还政府购车补贴。3、车况检查每周一次,周一定为车况检查日,填好车况检查表。4、要爱护车辆监控平台,人为损坏自行安装。探头要对准学生。后窗要设监控电话。5、车辆及驾驶员要固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换车辆和驾驶员的要向学校报告。

九、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不酒后驾车,不超载,不超速。(3)经常学习交通法规。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4)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管理部门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6)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7)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8)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等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9)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一切师生乘车伤害事故均由司机与车主负责。(10)对低年级学生,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11)必须按照规定行车路线行驶。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12)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13)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14)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15)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16)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17)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十、考核奖惩。

学校、幼儿园要制定接送学生车辆考核办法,每年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接送学生车辆资格。镇政府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不依法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职责的给予批评;对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车主、驾驶员、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违规运营处罚规定: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处100元罚款:

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6节假日,周六,周日或其他时间未在规定地点停放。

7、超速(50公里以上)。

8、超员(乘坐学生、幼儿人数超过核载乘客量)。

9、车上乘坐的学生幼儿有未系安全带的(每人次100元)。

10、被交警队或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的其它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加倍处罚。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金山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