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2023年学生管理制度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23-53983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2023年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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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规矩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学生,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坚持教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  

第五条: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好有关表格、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欺凌等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九)带烟酒进校,并被发现两次及以上者;(十)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行为不适当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住宿生违反其中(五)、(八)、(九)、(十一)、(十三)、(十四)条规定,停宿两周,以观后效),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二)学期内累计旷课5-10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缺勤学校集体性活动,如升旗、课间操等,缺勤3次按旷课1节计算);(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课堂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五)首次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六)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八)住宿生在寝室首次被发现抽烟、喝酒、带零食(方便面等)、打牌、下棋、带手机、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九)在宿舍有偷窃行为者(轻微);(十)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包括男女不正常交往及行为不合适者;(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十三)在校期间抽烟、喝酒等未造成较坏影响者;(十四)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公寓者;(十五)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住宿生取消住宿资格),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警告或严重警告行为出现两次以上要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1-15节者;(二)带违禁物品进入课堂,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十二)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十三)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十四)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者。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住宿生取消住宿资格),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0节者;(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三)在校期间多次私自下河游泳者(包括走读生);(四)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六)男女生谈恋爱、见网友,欺凌弱势同学或女同学者;(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九)与校外人员勾结,屡劝不改,并在校内外引起重大影响;(十)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十一)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所有行为者。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20天(住宿生取消住宿资格),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六)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所有上述行为者。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节以上者;(二)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三)与校外人员勾结,欺凌他人严重、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四)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五)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六)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七)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八)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听教育,坚持不改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一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决议。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程序

(一)为最大可能地保护学生正当权益,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学校要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力。

(二)学生及其他团体组织申诉案件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1.学生及其他团体于接受学校对其奖励、处分或其他措施及决议处理后,如有不服,应于次日起十日内详细填报申诉书提出具体事宜并附相关材料向委员会申诉。

2. 学生申诉处理主要分为申诉申请、申诉受理与审理、申诉处理决定三个阶段。申诉委员会依据不同情况,对学生申诉做出驳回、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

3. 申诉委员会于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于一周内完成取证评议,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4. 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奖惩决定的,则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如需延长时间,并通知申诉人,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周。

5.申诉人如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二周内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6.从奖励处分复查决定送交申诉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按复查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口头警告、警告一个月,严重警告、记过二个月,记大过、留校察看三个月后达到要求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德育处反思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或目标,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登记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审核通过,考察一个月,德育处再次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六条:撤销处分程序细则:

(一)反思学习:

受处分学生根据受处分种类,分别在办公室和德育处反思学习。口头警告及警告处分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在办公室和德育处反思学习三天,记大过及留校察看在办公室和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周,当学生在校留校察看升级,在办公室和德育处反思学习二周。

当学生已经到达撤销处分的时间,因表现不合格,未撤销处分,到办公室和德育处反思一天。

学习内容为:学校规章制度,《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反思期间学习深刻、认真,可以减少反思学习的时间。

反思学习结束当日起三天内,写出认识深刻的《反思》,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由本人亲自上交德育处。

(二)学校和家庭表现

1.一个周内,表现良好,可由班主任协助申请减少或撤销处分时间。

2.私自修改课堂表现情况,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两个周撤销处分。

3.未按时上交《反思》,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

4.未上交《反思》,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三个周撤销处分。

5.一个周内,课堂或家庭表现不好, 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可申请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家长或学生代表进行评议不少于5人,有两个中或三个差也执行此结果。若有三个优没有其他违纪,可以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其他表现

1.一周内有严重违纪(打架、吸烟、顶撞或无视学校教职工、未背书包、头发不符合要求限期不整改、使用手机等),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二个周撤销处分。

2.一周内检举够30分,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1)检举吸烟、喝酒、打牌赌博一人次各加5分;(2)检举翻越围墙一人次加5分;(3)检举粗脏话一人次加2分;(4)检举乱扔垃圾一人次加2分。

3.好人好事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4.参加校级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5.参加校级以上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6.在受处分期间安排义务劳动,乐意接受、认真完成是撤销处分的基础,接受但不认真或不接受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若不能撤销处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C档及以下。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学校校委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记过及以上处分综合素质评价不能超过B级)  

第十八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学生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同时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学校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九年级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各班级按照学校要求制定《班级考核方案》,要在方案中体现学生每月分数低于85分,可按照警告处理;低于80分,可按照严重警告处理;低于75分,可按照记过处理;低于70分可按照记大过处理。低于65分可按照留校察看处理。要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公示,签字通过。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委会及领导班子临时讨论决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