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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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9-07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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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的原则,保障学校持续、健康、稳定、规范发展,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简称“朱台镇中学”,英语表述为“Zhutai Middle School in Linzi District, Zibo City”,现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朱台路39号,办学规模24个教学班,是一所镇属、全日、四年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58年,原名朱台联中,1983年更名为朱台中学,1989年更名为朱台镇中学;1991年8月,桐林联中并入朱台镇中学,2007年7月西单中学并入朱台镇中学。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帮助师生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五条  办学理念:唤醒生命  同生共长

第六条      训:明德至善

第七条      风:日事日毕,日比日新

第八条      风:守职重实,向上向善

第九条      风:自主合作,求真求新

第十条      歌:《同学们,让我们奋发向前》

第十一条      徽:

校徽设计以红绿蓝三种原色为基本色;上方为隶书体的“临淄区朱台镇中学”八个大字和“朱台中学”的缩写字母“ZT”;构图为外方内圆的整体构图,内衬两个动态的蓝色水滴和似山似水的写意图。

第十二条 本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上级规定给学生颁发毕业证;

(六)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定位与培养目标:学校立足实际,在区内乡镇范围内领先的平台上,力争实现区内领先、市内知名的目标;实施“质量求生存、科研促发展、特色创名校”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创建人民满意的学校,积极打造阳光文化,塑造阳光教师,培养阳光学生,营造阳光氛围,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办学特色定为在阳光教育指引下的足球教学、太极拳运动普及等特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由临淄区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由朱台镇政府、临淄区教育局联合考察、任命;学校副校长由朱台镇政府、朱台镇中心校联合考察,学校聘任;学校现任校长马冲。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

校长有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可提议制定或修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人事权。有权决定对中层干部、教职工的聘用,包括聘任、解聘、缓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等。

(三)财经权。校长有对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的合理使用权,有对各种奖励的合理分配权。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德育、教学、科研、行政和总务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第十七条  校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校长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国家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制订任期责任目标,设计学校总体工作规划,提出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

(二)校长应致力于建设学校、发展学校、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要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科研先行,育人为本的办学思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民主监督,形成凝聚力,树立建设好学校的共同理想。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重视继续教育,培养人才,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五)致力于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确保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六)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善教育教学的基础设施。

(七)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书记、副校长参加,定期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策学校的重大工作。有关中层干部可列席,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学校建立月度和周工作例会制度,由校长主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重大工作信息,协调安排学校的阶段性工作。

校长办公会纪要和学校工作安排及时告知全校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包括:

(一)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靠群众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决策、最高权力机构;治理、管理结构为:

学校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

党支部           校长办公会

 

工会  团支部  学代会   教导处   德育处  总务处 办公室

                       初一级部 初二级部 初三级部初四级部

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励规定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行。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民主监督学校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按届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学校建立以工会委员会为主体的民主管理、监督小组,作为校长与教职工民主对话的常设机构,定期接受校长就学校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监督部门的依法宏观管理和督导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施行教职工聘任制。

中层以上干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查备案。中层以上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可续聘。

教职工的聘任由学校根据教职工德能勤绩考核情况,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教师的权利为: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为: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体罚学生,尊重学生;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责任心;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学生,及时家校沟通,时刻关心学生的身心状况,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质;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纠正学生的错误;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规定,结合实际,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相应的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对其主管领导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学校自主管理、自我发展,根据《临淄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规程》、《临淄区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临淄区教育督导评估细则》建立评估机制,对学校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德育管理规程》,确立德育在学校工作中的首要地位,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突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加强德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德育工作网络。校长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班主任是学生德育的主要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德育工作责任。要积极利用社会、社区资源,调动家长参与德育工作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德育工作。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德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德育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考核、总结,组织工作经验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落实《德育管理规程》,使德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创新和丰富德育的内容和形式,充分利用校会、班会、升旗仪式、黑板报、社会实践活动等渠道和阵地,适应学生的生活和思想实际,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发掘和利用各学科教学中的德育因素,发挥非智力因素对教学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八条   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周密防护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规定,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体质。

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心理调节和抗挫折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爱好、积极的兴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落实《临淄区中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教务处是教学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过程与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质量分析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学校每学期初召开专门会议,总结和计划教学工作。教研组和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计划和学校要求制订科学实用的教学工作计划,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落实。

第三十二条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的方式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课堂教学过程,营造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提高教学质量。

课堂教学要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并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教学要面向每一个学生,对后进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意志,激发其学习兴趣,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素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健康活泼地发展。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校本教学研究机制,积极进行课程改革和校本课程的开发。鼓励教师承担各级教学研究课题。学校定期组织富有实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技能竞赛。

第三十四条  改革教学评价办法,运用科学方法测评教学质量,实行学生素质发展综合评价制度。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不把分数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维护课程计划的严肃性。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初中学生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配售其他书籍。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提倡布置实践性、操作性作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开展内容丰富的特长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兴趣小组活动,鼓励学生学有所长。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务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提高效率。

第四十条  学校经费以行政事业性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按照《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搞好经费使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优先保证教育教学的急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情况坚持定期公示,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定期向家长公示学生收费情况及费用使用情况。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二条  切实加强校产校舍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损坏。节约水电暖,防止浪费资源。

第四十三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流动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做好学校教学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需要。防盗、防火、防电、防毒,杜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加强校园卫生管理。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坚持卫生管理人员巡查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校园环境。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聘任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教师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教师应该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积极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创造和应用科学、实用的教学方法。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所有教职工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加大量化考核力度,每学期对教师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和《临淄区师德行风“十条禁令”》。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犯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不服从学校分配,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

对解聘不服的教职工,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和其他法定权益。

第五十二条   政教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考核。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免学、缓学、借读等要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法定程序办理,家长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任何教师不得未经校长、教务处同意办理转入、转出、休学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学生超过半日未到校,班主任必须报告政教处,并想方设法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未到校的原因。学生一日未到校,政教处要向校长室报告。

第五十四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生一律实施随班升级,不得自行要求留级。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意见,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减免相应的费用,并给予适当资助,以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六条  认真落实学生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的人身安全。

认真执行《中小学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如遇学生伤病,实施即时救护制度,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严禁讽刺挖苦学生、粗暴压制学生、歧视品行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教师要加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教育工作,帮助他们转化和进步。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争优创先、全面发展,每学期或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十佳青少年等,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学校、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六十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

(一)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每年改选一次,由班级推荐、家长自荐产生,学校家委会组织结构为:

学校家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初一级部  初二级部  初三级部  初四级部

其职责为:

1.定期听取学校领导对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2.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3.为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出谋划策,提供条件。

4.组织交流和推广家庭教育先进经验。

(二)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家长会,通报学校、班级、学生情况。

(三)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学校原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四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时,工会上报校委会启动修订程序;修订时校委会委托工会组织成立起草小组,公开征求意见后提出初稿,校委会讨论后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5日教代会通过,报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发布执行;202112月17日教师大会再次审议通过。

本章程解释权属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