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教育中心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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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MB285697X1/2022-52909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2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工作,根据《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报销事 项。
第三条 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 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要认真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财务报销流程
第五条 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票据(发票、财政票据)、自制原始单据(讲课费签收单、借款单、公务接待清单、出差审批单等)、公函、 会议通知、电子结算单等。经办人对所取得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办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后填制有关费用报销单,并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按 要求粘贴原始凭证。其中,取得与出差有关的原始凭证必须填写 《差旅费用报销单》(附件2 );取得与会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 写《会议费用报销单》(附件3);取得与培训有关的原始凭证须 填写《培训费用报销单》(附件4);取得与公务接待有关的原始 凭证须填写《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附件5)。
第七条 凡规定事前中批的报铺事项、须附经审签的审批单据、文件、共中,若族费用须种《出差审批单》(附件6公务接待我用《公务接待审批单》;会议用附《会议审批单》(培训费用须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通过政府采购的报销事项须附《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公务用车临时租货须附《临时车租批>(项目支出须附《项目经费申请表》(附件2基他再前答署合同的报销事项须附相关合同文本;1万元(合)以上的办公支出等大额资金使用报销时附校委会成员签字的“三重一大”会议记录即“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情况报告表
第八条 经办人办理报销时,须在经手人处签注姓名;签注后将费用报销原始凭证连同所附附件明细交处室负责人(主任)审签,处室负责人(主任)对所签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管领导对审签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校的各类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场地、食宿安排由办公室牵头实行“三统一”,即由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结算,业务处室配合落实。按照规定需要安排场地、食宿的,由业务科室提供经审签的《会议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等,并提供规模、层次、人数等要素,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包括地点选定、就餐住宿标准等)。业务科室须严格抗行已选定地点、食宿标准等安排事项;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改变已选定地点、食宿标准等事项的,将不予结算报销。办公室对已办结的事项按照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并经财务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确需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单要在现金领款处由领款人签名。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以退回或按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审批人签署或超越权限围签署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或纠正。
第三章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一条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宣传用品等支出。学校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学校负责统一购置。特殊事项,可由学校委托业务科室自行购置,由业务科室按次结算报销硒鼓、碳粉、墨盒、色带以及复印纸等办公消耗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局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选定办公消耗用品定点单位或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非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印刷费。印刷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印刷费除机关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公文、会议材料等外实行政府采购。校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选定印刷定点单位,定点派印。学校相关文件资料等印刷原则上由校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派印,按月结算报销,报销的原始票据票面内容按明细填列或附税控机打印的印刷资料明细清单。
第十三条 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因业务事项从咨询机构或个人获得信息服务等支付的费用。咨询费按次报销,2000元以上的须提供咨询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须简要说明咨询事由。
第十四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的邯寄费,以及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等。邮电费由办公室负责按月报销。特殊事项可由办公室委托业务科室按照规定办理并予以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淄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1.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学校教职工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并附相关会议、培训、检查等通知,由处室负责人(主任)负责初审出差通知、时间、人数、天数、事由、是否领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事项。出差人员持经处室负责人(主任)初审的《出差审批单》报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处室负责人(主任)对审签的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管领导、校长对审批的出差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2.出差过程中,因公出现与已审批的《出差审批单》事项不一致的情况时(如:确需安排午休钟点房、变更住宿地点、延长滞留时问等),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出差结束后,需重新填制《出差审批单》,将变化的事项在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逐级审签后报销。因订票等个人原因変更出差事项,出差入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变更事项涉及差旅费报销项目的,除返程当天按照差旅费规1.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局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定报销外,其他市内交费,食补助费以及住宿费等费用均不予报销。
3.出人实发生住西无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地区出要等,确实无法取得住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重新填制《出是审投单》,在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进行逐级签字后,可以报销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须提前在《出差审批单》其他需要补充的事栏目中列明:出差中途发生回家省亲办事的,需按第十七条第二款审批规定执行。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完报销,回家省亲办事期同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于报销。回家省亲办事后要返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5.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早餐每人每天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天各40元。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应当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规定的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照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每人每天20元标准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每人每天各40元标准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超出补助标准支出部分自行负担。
6.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80元。
7.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接待单位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出差人员可索取其他收款凭证。收款凭证由出差人员统一交由财务室保存备査,不作为报销凭据。
8.出差人员市内出差期间领取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地每餐次收款凭证(不作为报销凭据使用)。无出差地餐饮收款凭证的,不予报销。
9.有对外接待任务的处室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外单位出差人员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等相关费用。接待科室经办人须填制《外单位出差人员费用交纳单》(附件18),经处室负责人(主任)审签和分管领导审签后,连同收取的费用交财务审核;财务逐一或合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交于经办人用于外单位出差人员支出凭据。财务将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纳入统一核算,记“其他应付款一差旅交费”科目,并下设“伙食费”和“交通费”两个二级科目,“伙食费”用于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餐饮单位等相关支出,“交通费”用于学校临时车辆租赁等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