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教师从事第二职业将被解除聘用合同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97X1/2016-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5-11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局

教师从事第二职业将被解除聘用合同

发布日期:2016-05-11
  • 字号:
  • |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近日,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的通知》,要求各学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师德考核,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教师从事第二职业等违规行为。

《通知》对“严禁在职教师从事第二职业”作出明确规定: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家教、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严禁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4.严禁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5.严禁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6.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他商品或引导学生和学生家长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

7.严禁教师经商办企业或出资(投资)企业。

区教育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公布了教育局统一监督举报电话。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教师从事第二职业,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区教育局政工科:0533-7866526 

对于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严肃查处:

对从事第二职业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监管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对民办培训学校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直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