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临淄区校车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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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9-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

临淄区校车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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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全区校车公司化改革,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淄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内容

(一)管理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司管理运营”的方式实现校车公司化运营。

(二)运营模式。原校车车主与校车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校车公司”)签订运营合同,车辆转为公司户,实现公司化运营,其中过户费用由校车公司承担。改革完成后,校车公司负责车辆购置、更新事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管理机制。校车公司对校车运营及安全管理负总责,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并具体负责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校车标牌办理,制定和落实各项校车管理制度等工作。 

三、推进步骤

(一)制定方案。制发《临淄区校车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确定校车公司承担校车整合、运营工作。

(二)组织保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交警、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车公司化改革领导小组。

(三)宣传发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做好宣传发动,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四)组织实施

1.车主与校车公司签订运营合同,车辆转为公司户

2.校车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交警、交通运输、教育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校车标牌

3.校车公司对全区校车开展规范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校车保险费(包括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监控平台服务费、运营管理费等由区财政承担。学生乘车补贴、随车照管人员工资按照原支付渠道、标准执行。

(二)部门职责

区综治办:负责校车公司化改革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牵头应对可能出现的非法上访、聚集等突发事件,并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乘车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车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制定好对校车公司的财政补助政策及管理办法。

临淄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非法上访、聚集等突发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临淄交警大队:负责对《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等相关标准、政策进行解释;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校车检验和标牌核发;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校车保险、监控平台服务费、运营管理费等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及时到位。

区安监局: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区广电局:负责对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文件进行宣传,努力营造推动校车公司化改革的社会氛围。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校车公司化改革的动员、协调以及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等工作;完善好乡道、村道及学校附近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设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好镇、街道财政承担的学生乘车补助、随车照管人员工资等资金;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校车公司化改革及运营管理有关事宜。

各级各有关部门未尽职责,请参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临淄区校车公司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