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敬仲镇人民政府
标题: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4217/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8 发布机构: 临淄区敬仲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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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镇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同时也影响我镇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充分认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相互监督,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

二、禁烧时间:全年任何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

三、禁烧范围:全镇范围内。

四、各村是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对村内的禁烧工作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派出所、环卫中心、综合执法中队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凡因工作不力,辖区内出现大面积“烧荒”现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鼓励单位、企业和群众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各村要合理划定集中堆放点,引导群众妥善堆放秸秆。鼓励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工业化利用等各种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烧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烧工作,积极举报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7701256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