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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 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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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9-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林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 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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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林长办20223

 

关于印发《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

评价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制责任单位:

现将修订的《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和制定的《临淄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协作制度》《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2.临淄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协作制度

3.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4.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标准

 

 

临淄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林长制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和《淄博市全面建立林长制实施方案》、《临淄区全面建立林长制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12镇(街道)。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全面掌握各镇(街道)森林、草地、湿地等资源(以下称“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各级落实目标责任制,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林长制工作成效,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客观、全面、精准评价各镇(街道)工作,发挥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规划期和年度两种方式。

(一)规划期评价。五年开展一次,时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相对应,根据林草综合监测评价、森林督查等结果,结合年度评价,对照各镇(街道)保护发展目标实施。

(二)年度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结合山东省年度督查考核组织实施。年度评价主要包括林长制实施运行、国土绿化、资源保护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灾害防控、基层基础建设、数字赋能监测监管和执法监督、林草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应用、林长制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分为基础项、加分项、减分项、否决项。

(一)基础项

以年度评价内容为基础项,设置100分

()加分项

对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国或系统范围内产生积极影响,创新林草生态保护发展政策或出台保障制度、实施重大专项行动、生态工程取得明显成效;林长制工作受到中央、省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国务院督查通报表扬、中央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林长制经验做法在中央或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予以适当加分,最多加20分。

(三)减分项

对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情形;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森林资源破坏引发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减分,最多减20分。

(四)否决项

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情形或被中央领导批示的,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第六条 林长制办公室根据评价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各镇(街道)综合得分分为4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年度绩效评价采取各镇(街道)自评与级评价、量化打分与现地核实、日常评价与集中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镇(街道)自评。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和评价,形成自查评价报告,10月10前报林长制办公室,同时提供佐证材料和所属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结果

(二)级评分。林长制办公室镇(街道)报送的佐证材料开展抽查核实,形成评价报告,作为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汇总分析。林长制办公室对各镇(街道)评价得分、各镇(街道)自评情况,以及重要影响因素(加分、减分、否决项)进行汇总分析,提出评价等次建议。

第八条 林长制办公室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报总林长审定,以适当方式反馈各镇(街道)林长,按规定报送市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临淄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协作制度

为加强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协作,推动建立林长制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淄区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大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气象局等21个部门。后续纳入的责任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区林长制责任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临淄区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文件明确的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 区林长制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条 区林长制责任单位明确牵头领导和联络员,牵头领导和联络员工作有变动时及时向区林长制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区林长制办公室对协作事项进行跟踪督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协作内容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要求。

区总林长会议、区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区林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区林长制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商定的事项。

区总林长、区副总林长、区级林长批办、交办的事项。

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和林长制推行过程中需要部门协作落实的工作。

区林长制责任单位之间需要跨部门协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作方式:

会议协商。主要通过召开区林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区林长制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进行。

书面协办。主要以区林长制办公室文件、区自然资源局文件等形式进行。

日常写作。主要依托林长制信息系统进行,也可通过电话等形式沟通。对具体协作事项、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要掌握进度,协调推进,并及时向区林长制办公室反馈。

第八条 工作机制

工作协调。区林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全体或部分责任单位协作完成相关任务,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统一行动。

工作报告。区林长制责任单位每年向区林长制办公室报告全年工作情况,一般于区总林长会议召开前进行。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联络员会商。结合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情况,对相关督查情况、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等情况提请决策前,召开全体或部分区林长制责任单位联络员会议,会商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 区林长制责任单位明确牵头领导和联络员,牵头领导和联络员工作有变动时及时向区林长制办公室说明。

第十条 协作事项牵头及配合办理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同志、承办科室、协同推进工作,并向区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反馈情况。

 

 

附件3

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为规范全林长制督查工作,督促各级林长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淄区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主体和对象

按照督查主体的不同,分为林长制责任单位督查、林长制办公室督查。

林长制责任单位督查对象为本部门对口下级单位。

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对象为林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二、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总林长会议和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和省、市、区批办的相关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草防火、林草产业、生态修复、依法治林治草等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推进情况及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中央环保督察、森林督查、日常监管等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列入级督查范围的事项。

(一)林长制责任单位督查内容主要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林长制办公室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省、市、区批办的事项,涉及林长制责任单位和镇办需要督查的事项,以及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查的事项等。

三、督查方式

(一)警示约谈。区林长制责任单位或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现场督查。一般由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仅涉及林长制责任单位的,由相关单位单独组织。

四、督查程序

(一)立项。林长制责任单位督查,报林长制办公室备案。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事项的,需提请总林长、副总林长或级林长同意后开展。

(二)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现场督查人员应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林长制办公室。

(三)归档。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林长制责任单位开展督查的相关资料自行归档。

五、其他要求

(一)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内容。(二)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

委、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附件4

临淄区林长制工作绩效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指标解释及评分说明

基础项

1.林长制

实施运行

15分

 

1.林长责任体系健全完善,3分。建成乡、村全覆盖的林长体系,2分;责任区域公开,1分。

2.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目标责任制,1分。

3.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1分。

4.对村级林长制工作开展绩效评价,1分。

5.建立工作制度并稳定运行,4分。林长制会议制度,2分;信息公开制度,2分;

6.制定林长工作督促提醒制度并落实,2分

7.有经费保障,1分。

8.有工作力量,2分。挂牌科室有专人负责,1分;建立工作专班,1分。

 

1.提供镇(街道)林长责任体系建设正式文件,及最新镇(街道)、村两级林长名单,每镇(街道)2个的林长名单及联系电话。

2.提供镇(街道)级林长具体目标任务及年度完成情况。

3.提供县(区)级林长责任区域重点难点问题清单及组织协调解决情况。

4.提供绩效评价结果,每个1名联系人及电话。

5.提供工作制度文件及实施运行情况。

6.提供林长工作督促提醒制度文件及落实情况。

7.提供财务预算文件或工作报销单据及说明。

8.提供工作专班成立并明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文件。

2.国土绿化

10分

 

 

 

 

 

1.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100%,5分。

2.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类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100%。5分。

1.年度造林任务完成率: 指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占年度造林计划面积的百分比。年度造林完成面积为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的造林完成任务落地上图面积。未完成落地上图任务不得分。无落地上图任务的镇办得4分。

2.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类造林绿化任务完成率: 指年度完成的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各类造林绿化任务总量。按各镇办完成率和按时报送统计情况计分。100%得5分,90-100%得4分,80-89%得3分,70-79%得2分,60-69%得1分60%以下不得分。调度材料1次未报送扣0.5分,扣完为止。

基础项

3.资源保护管理

20分

 

1.年度森林覆盖率不减少,3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超过本项2分。

2.年度森林蓄积量不减少得3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超过本项2分。

3.年度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保护率不降低,3分。

4.年度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不减少,3分。

5.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率100%,3分。

6.古树名木保护,5分。落实保护责任人2分;②保护管理措施健全,2分;未发生较为严重的病虫、火灾1分。

 

 

 

 

 

1-5指标使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不需要提报评价材料。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因相关统计办法调整导致的指标下降不作为减分依据。

6.提供2株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联系方式备查。

4.野生动植物保护

10分

 

 

 

 

1.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采取针对性保护和恢复措施,2分。

2.协助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野生动物方面违法犯罪工作2分。

3.依托林长及护林员体系,压实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网格化管理责任,2分。

4.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野生动物危害,2分。

5.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2分。

 

 

 

1.珍稀濒危物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确定的7种专项拯救野生动植物,提供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的照片、制度等证明材料。

2.协助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野生动物方面违法犯罪工作的证明材料

3.依托林长及护林员体系,压实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的相关制度或文件。

4.林长及护林员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巡查的记录表或台账以及照片。

5.为防范野生动物危害采取措施证明材料。

6.保护宣传活动印发的文件、报道、现场照片、视频等。

基础项

5.森林灾害防控

20

1.森林火灾受害率、有害生物成灾率、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任务完成率符合要求,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累计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扣1分,10公顷以上的扣2分。对连续多次发生火情,被省、市、区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对省、市、区督导检查发现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每次减0.5分。8分。

2.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1分。①编制规划或方案,0.5分;②落实规划或方案,0.5分。

3.按照要求充分调动网格员,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巡查和防治任务2分。开展巡查1分;开展防治工作1分。

4.镇(街道)级林长部署、调研、巡查森林防火工作,1分。

5.镇(街道)级林长部署、调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1分。

6.(街道)落实护林员和防灭火巡查员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1分。

7.(街道)对护林员和防灭火巡查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绩效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1分。①开展业务培训,0.5分;②开展工作绩效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0.5分。

8.落实本级所需防火经费,(街道)落实护林员和防灭火巡查员队伍建设经费,1分。

9.(街道)配备防灭火所需装备,各镇(街道)维护维修辖区内防火监控、卡口等设施,达到正常运行状态,2分。

10.各镇(街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完善必要物资储备,2分。

 

1.森林火灾受害率:指因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占全省森林面积的千分比。森林害生物成灾率: 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面积占林地面积的千分比。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任务完成率: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乡镇疫点,发生面积实际下降数量占攻坚行动控制目标任务的比例。

2.提供森林防火规划或方案。

3.将林业有害生物巡查纳入到护林员和网格员日常工作任务中,并提供纳入的相关制度或文件;提供日常巡查台账和照片、防治台账和照片。

4.提供镇(街道)级林长部署、调研森林防火工作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宣传报道或图片。

5.提供镇(街道)林长部署、调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宣传报道或图片。

6.在省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中做好护林员和防灭火巡查员信息录入,明确网格责任。涉及护林员和防灭火巡查员的指标,主要评价全省森林防火重点市,其他市以结果导向评价。

7.提供开展业务培训的通知、方案、签到表、新闻稿等佐证材料;开展工作绩效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的佐证材料。

8.提供防火经费纳入预算相关材料,如财务预算文件、表单据等。

9.提供配备防火装备的情况报告、图片等。

10.提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预算的相关材料,提供储备物资明细、照片。

6.基层基础建设

5分

1.建立基层网格化管理制度,配备网格管护人员,3分。

2.年度报送林业工作站职能发挥相关稿件2篇以上,2分。

1.需提供1名网格信息及人员信息、联系电话。

2.提供报送稿件目录清单。

基础项

7.数字赋能监测监管和执法监督

10分

 

 

 

 

 

1.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信息准确,变更及时,5分。①林长信息准确完整,人员变更及时,1分;②各级林长办信息准确完整,变更及时,1分;③护林员信息准确,正常使用APP巡林,1分。④林长公示牌信息准确,内容详实,2分。

2.对森林督察和图斑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配合整改落实,5分。

 

 

 

 

 

 

 

1.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内相关信息以综合管理系统内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2.提供整改方案、进度表。

 

8.林长制宣传教育

10

 

 

 

1.组织林长制专题宣传活动2次以上,2分。

2.民间林长队伍稳定,2分。

3.制定实施民间林长的评价奖励措施,4分。

4.民间林长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发挥作用2分。

 

 

 

1.提供本级组织或参加上级组织的林长制宣传活动佐证材料。

2.提供行政区域内民间林长或志愿者队伍的名单(包含联系方式)。

3.提供民间林长奖励措施文件及落实的佐证材料。

4.提供民间林长开展活动的佐证材料。

加分项

1.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

创新林草生态保护发展重大政策、地方立法或出台保障制度、实施重大专项行动、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或者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每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5分。

 

 

 

 

 

 

 

 

 

1.需提供文件、稿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网络链接。

2.同一事项受多次批示、表彰、推广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

3.加分项不超过20分。

2.工作受到表彰激励

1.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肯定、国务院督查通报表扬、中央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

2.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

3.受到省直有关部门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经验做法获宣传推广

1.林长制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0.5-2分;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0.2-1.5分。

2.中央主要媒体:①类2分,②类1.5分,③类1分,④类0.5分。

3.省级主要媒体:①类1.5分,②类1分,③类0.5分,④类0.2分。

4.防火装备提升明显

防火期配备森林灭火直升机,直升机有效载重每吨加1分,加分不超过4分。

 

 

需提供协议等佐证材料,仍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的不加分。

减分项

1.发生“三个重大”情形

发生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或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项减5分。

 

 

 

 

 

 

1.达到“三个重大”标准或被中央领导批示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等次。

2.因责任缺失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减1分;森林火灾虽属“一般”级别,但社会影响大的应予减分。

3.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

4.减分项不超过20分。

2.引发重大负面舆情

1.中央主要媒体曝光,每起减0.5-2分。

2.省级主要媒体曝光,每起减0.2-1.5分。

3.处置不力,发生群体聚集或上访事件,社会反映强烈的,每起减5分。

3.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在林草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每项减5分;被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在林草生态保护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每项减2分。

2.发生问题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次减4分。

3.被国家林草局或国家林草局驻合肥专员办警示约谈,每起减4分;被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或警示约谈,每起减2分。

4.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每起减1分;被省自然资源厅挂牌督办,每起减0.5分。

5.中央、省级投资建设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未按批复方案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减1-2分,其中,黄河流域重大项目每项减2分。

6.虽无上述情形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减0.5-1分。

“三个重大”标准:

1.重大案件。①森林: 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涉及防护林地和特用林地面积达35公顷,其他林地达100公顷;或者非法采伐或破坏林木,同一个违法责任主体累计蓄积达1000立方米或胸径<5cm的乔木5000株或珍贵树木13株以上。②湿地: 非法侵占湿地导致省级行政区域内湿地面积减少达35公顷。

2.重大火灾。①特别重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②重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 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重大有害生物灾害。①特别重大: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600公顷(9000株)以上的,或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600公顷(900株)以上的。②重大:县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的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达到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 株以下)的,或松材线虫病县级发生区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40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6000株以上9000株以下)的,或省内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4.其他情形。中央领导批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通报;中央媒体曝光,经核属实。

中央主要媒体:①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杂志、中央广播电视台。②中共中央、国务院政务信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简报。③中国绿色时报、中国自然资源报、绿色中国、中国林业、中国土地、国土绿化等媒体。④上述媒体网络版首发(不含链接地方网媒和转载的文章)。

省级主要媒体:①大众日报、山东广播电视台。②省委、省政府政务信息,省自然资源厅简报。③齐鲁晚报、经济导报(不含此类媒体的市级版块)。④上述媒体网络版首发(不含链接各市网媒和转载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