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临淄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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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448/2023-53946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1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民政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确保重点保障对象能够获得所需的供养和护理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文件要求及省市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办、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办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住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年满60 周岁及以上、具有临淄区户籍无传染性、精神类等不适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疾病,且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
第五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属地镇街负责具体监督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发布本机构空置床位信息、申请入住老人的资格审核、评估轮候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以及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 评估轮候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一)特殊保障通道:本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特殊通道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老人原则上应由户籍所在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予以保障。特殊通道保障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入住户籍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的,经属地镇街道审核、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后纳入特殊保障通道,最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二)优先轮候通道:1.低收入困难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抚恤优待对象的本区户籍失能老年人;2. 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的本区户籍失能老年人。优先轮候通道保障对象:保障对象按照评估结果,以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评估顺序进行轮候,评估等级相同时以提交入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三)普通轮候通道:除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情形之外的 60 周岁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保障对象:所在地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入住后,普通轮候通道按照评估结果,以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的评估顺序进行轮候,评估等级相同时以提交入住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九条 公建公营机构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参照区发改局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发〔2023〕9号)执行;公建民营机构参照与委托方约定的合同价格开展收费。
第十条 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普通轮候通道所占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比例由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公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向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及时申报更新个人信息。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的,应分别在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的,按其申请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在普通轮候通道排位进行轮候。
第三章 人员入住
第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按照轮候顺序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入住。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轮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重新提出轮候申请。
(一)在5个工作日内无特殊事由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的。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评估后 3个月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无需重新评估(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应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评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登记、有评估力量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进行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应由2名及以上评估员同时进行。评估人员应诚信记录良好,具备医疗、护理、康复、社工等专业背景。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资格审核、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公办养老机构应重新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其出具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向社会及申请人提供空余床位、排序等信息。并逐步通过区级养老信息平台开放、办理老年人申请、评估、轮候、入住工作,做到信息透明、公开、公正。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妥善保存申请人的各项评估材料,并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2. 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3.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4.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告知书
附件 1
公办养老机构服务需求评估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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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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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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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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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区(县) 街(镇) 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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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区(县) 街(镇) 村(居)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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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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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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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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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不识字 □略识字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及以上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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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60-69岁 □70-79岁 □80-89岁 □90-99岁 □100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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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 |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孤寡 □独居 □与配偶同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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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 |
□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 □无社保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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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身体状况:£健康 £慢性疾病 £重大疾病 其中患病名称: 自理状况:£可自理 £行走、进食、如厕需他人协助 £完全不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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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状况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居家长护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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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对象 |
□城乡特困供养 □低保 □低保边缘困难家庭 □市级以上劳模 □重点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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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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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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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地址 |
(市、 区) 镇(街) 村(居)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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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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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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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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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意见:
是/否,同意纳入轮候,轮候通道 特殊保障通道 、优先保障通道 、普通通道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注:在相对应□打 “ √”。
附件 2
养老服务评估登记表
申 请 人 (评估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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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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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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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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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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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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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类别 |
□首次评估 □复检评估 □变更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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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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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员 |
签名:
年 月 日 |
注:在相对应□打 “ √”
附件 3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
评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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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完成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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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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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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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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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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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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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情况 |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孤寡 □独居 □与配偶同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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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条件 |
□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 □无社保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夫妻双方平均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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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对象 |
□城乡特困供养 □低保 □低保边缘困难家庭 □市级以上劳模 □重点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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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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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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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民政部门备案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注:在相对应□打 “ √”。
附件4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告知书
尊敬的 老人:
您所提交的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收悉,经评估审核,
符合□ 暂不符合□ 入住条件。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入住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