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农业农村局
标题: 关于印发《临淄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5MB28566893/2024-54381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临淄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临淄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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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淄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农发20245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通知》淄农办字〔202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临淄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淄区农业农村局      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28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通知》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建立全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的实施范围。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以及农产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鼓励农户参与探索。

(二)市场准入的实施范围。在我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农批市场和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等销售的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产地准出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

(一)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对其销售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二年。以质量安全控制符合要求为依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必须实施科学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以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为依据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检测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用药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可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明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保存至少二年。

(二)市场准入条件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大中型商超开办者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主体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需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实施内容

(一)摸清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摸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要生产散户、农产品收购商、农产品销售电商底数,建立主体档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摸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和农贸市场)、大中型商超底数,建立主体档案。部门协同建立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链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库。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风险管控。重点从生产主体的种养殖管理、标准化执行、农兽药科学使用等方面,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推进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风险分级管理,相关工作方式按照《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通知》(农质监字〔20239)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执行。用好信息化平台,推动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档案管理信息化。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等管理义务;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落实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要求,持续推动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落实。鼓励农批市场入场销售者从本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收购商等环节采购时,将承诺达标合格证拍照上传至“山东菜场”或其他信息化系统,具备包装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一并将供货商包装箱信息拍照上传;鼓励市场开办者通过现场查验和“山东菜场”等信息化系统,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和进货凭证有效性;鼓励市场开办者持续提升食用农产品快检能力,科学有效制度落实快检计划,快检数据自动同步“临淄区食用农产品快检平台”系统,不合格产品信息同步发送监管部门,确保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真实有效、不合格产品处置及时。

(四)强化订单式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与学校、单位食堂、大中型商超等有稳定产销供求关系的订单式农产品生产基地准出管理,落实批批带证出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大宣传引导,指导采购单位在采购中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大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力度。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主体监督检查,健全通报协查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及时通报不合格产品信息、虚假开证信息,定期会商研判,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43月前,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发各镇、街道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组织落实。20244-5月,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名录(附件2),通过联席会议、部门协商等方式,探索建立部门间协同配合、信息共享、风险会商等衔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有效衔接。探索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链追溯管理。

(三)加强指导。20246-8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开展联合服务指导,把握工作方向,积极发现、培育、总结、推荐好的做法。

 

附件:1.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样式

                    2.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主体名录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