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齐陵街道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陵街道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齐陵街道党政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齐室发〔2020〕5号
索引号
11370305004219456R/2020-1976650
成文日期
2020-04-28
发文日期
2020-04-29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齐陵街道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齐陵街道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齐室发〔2020〕5号
各委办,各村居:
《齐陵街道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齐陵街道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
齐陵街道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齐陵街道专职网格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区《完善提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专职网格管理员(以下简称“网格员”)管理,明确网格员职能职责以及选聘考核、待遇报酬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格员,是在辖区内37个村及淄水社区网格内从事日常巡查、基础信息采集更新、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排查、办理任务事项网上流转核查、服务群众等职责的村(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健康、政法、组织、宣传、统战、公安、应急管理(负责企业外部安全监督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健、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业务实行统一整合、多员合一。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网格员的日常管理和总体考核,相关委办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单项考核。
第二章 人员配备和招聘
第五条 网格员具体配备方式根据基础网格的数量和业务量来确定:每个村作为1个基础网格配备1名网格员;淄水社区每350户作为1个基础网格配备1名网格员。
第六条 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应优先担任社区专职网格员,村级网格员原则上采取专职方式配备。
第七条 网格员实行统一招聘。招聘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笔试、面试、考察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并通过招聘的村(社区)“两委”成员、退役军人、警务助理、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等具有较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以优先录用,但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不得担任网格员。
第八条 应聘网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三)社区应聘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各村应聘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全日制高中及以上学历。
(四)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使用手持终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网格员聘用后,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街道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按照“一岗多责、一员多能”的要求,网格员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健康、宣传、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维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有:
(一)采集基础信息。负责对网格内的人、地、物、事、情、组织等基础信息、治安安全隐患、矛盾纠纷信息和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要情况信息及时采集、及时录入,实时动态更新、加强信息共享。
(二)做好入户走访。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网格内所有居民进行入户走访,及时更新上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变动情况,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情况。
(三)加强日常巡查。经常性、动态性对网格内的社会治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工作进行巡查,确保网格内基础信息第一时间变动,各类社会矛盾和安全(消防)隐患等问题第一时间发现、核查上报,对民生代办事项第一时间收集代办,一般性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化解。做好视频巡查,协助维护方查找监控等技防设施故障并及时上报维修。
(四)收集社情民意。在做好入户走访、日常巡查的同时,建立网格微信群,与网格内住(商)户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广泛收集网格内群众的服务需求特别是特殊人群的诉求,协助做好特殊群体的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协助稳控重点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至社区和上级有关部门。
(五)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深入宣传党建知识,传播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卫生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尽力为群众提供低保、优抚安置、社保、卫健、农业农村等民生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解答;深入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安全自救、应急自护等方面的知识宣传,等等。
(六)填写《网格工作日志》。要熟悉相关内容,在精准掌握网格内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填写好网格责任区基本情况。根据实际工作,每天填写《网格工作日志》。
(七)熟练使用手持终端APP。实现基础信息上报、事项流转办理信息化;反馈核查事项,及时接收事项办理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做好现场核查销号工作,必要时向当事人反馈。
(八)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网格员任务指标
(一)严格落实网格一日双巡制度。社区网格员每天深入网格走访不少于2个小时,平均每天有效走访住户8户以上;农村网格员每周深入网格走访不少于8个小时,平均每天有效走访住户5户以上;网格员每季度走访网格内全部住(商)户一遍以上,走访覆盖率达100%。
(二)建立信息台账。分别建立纸质和电子信息台账,对网格内实有人口、房屋、单位(经营门店)等基本信息每月采集、更新一次,信息采集准确率达100%,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特殊人群基本信息更新率达100%。
(三)对网格内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及时掌握、及时上报,排查率达95%以上,信息录入率达100%,无矛盾激化情况发生。
(四)对网格内治安、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及时掌握、及时上报、及时销号,排查率达95%以上,重大治安、安全隐患发现和上报率达100%。
(五)网格内居民对网格员的知晓率、服务管理满意率达85%以上,对网格员不满意的投诉率不超过5%。
(六)网格员应通过手工填写“工作日志”和手持终端设备记录方式,准确记录走访、服务、巡查等情况。
第十二条 网格员在工作时间着装仪容应大方、整洁、得体,服务管理工作中要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工作装备
第十三条 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除享受其薪酬待遇外,每月享受网格员绩效补贴300元。
第十四条 网格员实行工作补贴制,每月发放一次。社区网格员每人每月平均工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农村网格员每人每月平均工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
第十五条 网格员补贴与工作质量挂钩,由基础补贴、服务户数补贴和绩效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服务户数补贴以派出所提供的网格户数为准进行计算,每年调整一次;绩效补贴以每月考核的分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每月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委办对网格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考核成绩。考核实行百分制,按6元/分兑现考核补贴。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发当月考核补助。
第十七条 网格员的工作装备。配发手持终端等必要设备。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街道每季度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网格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和综治信息系统手持终端操作等应知应会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社会工作师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
第十九条 网格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考勤和培训记录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网格员考核根据第四章规定每月开展一次,主要考核网格员日常履职情况和材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二十一条 日常管理考核将参会情况(包括工作例会、培训、交流会等会议和活动)、手机APP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网格员工作日志》填写情况纳入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网格员发放绩效补贴、奖励惩戒、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月考核连续4次排名前3名的网格员,由街道予以奖励。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网格员,列为村(社区)“两委”后备干部人选培养,优先发展党员,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网格员”、劳动模范等奖项的评选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月考核连续2次在全街道考核排名后3名的网格员,由所在社区党支部书记给予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网格员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者其他欺骗组织和群众情形的,扣发当月考核补助。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统一为网格员建立电子和纸质人事档案,实施规范管理,并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网格员的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薪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村(居)委会及村(居)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并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网格员队伍,并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街道任务指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网格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没有及时有效履行排查、化解、上报矛盾纠纷职责,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重大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网格员工作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形。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条 网格员薪酬待遇、工作装备和其他网格化服务管理经费,在整合区级经费基础上,不足部分由街道承担。经费审核和拨付由财审所负责。
第三十一条 网格员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由村(社区)整合现有资源予以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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