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临淄区气象局 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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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05493226787R/2024-534685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气象局 |
第一条 为强化防雷及升放气球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防雷和升放气球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淄区气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淄区行政区域内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是指由临淄区气象局负责受理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或场所等防雷及升放气球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临淄区气象局举报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临淄区气象局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防雷和升放气球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以下涉及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交付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应当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而未开展检测的或者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三)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中有伪造、篡改检测数据或者冒用签章、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
(五)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或者未按照审批的申请升放的; 在规定的禁止升放气球区域内升放气球的。
第六条 临淄区气象局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受理电话:0533-7218121
邮箱:lzqqxj@zb.shandong.cn
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1368号临淄区气象局
邮政编码:25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