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山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孙鑫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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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28J/2024-54226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建中建设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本机关受理孙鑫提出的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孙鑫称其于2023年5月27日在你单位承建的齐鲁石化炼油厂南除盐车间项目运输循环泵时被泵挤伤右脚,致使其受到右踇趾远端毁损伤害。因《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临人社工举字〔2023〕89号)经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鲁人社规〔2023〕5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孙鑫所受事故伤害是工伤的,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举证,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联系人:社会保险管理科0533-717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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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