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向山东鸿锐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姚中敏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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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28J/2025-55141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鸿锐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受理姚中敏提出的关于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姚中敏称其于2024年7月14日在你单位承建的临淄区泰和府项目工地施工时掉落到建筑外架上,致使其受到右侧第3、4肋骨骨折等伤害。因《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305工伤举证(2025)141号)经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鲁人社规〔2023〕5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姚中敏所受事故伤害是工伤的,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举证,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联系人:社会保险管理科0533-7177138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32室
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