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责令限期还款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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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28J/2026-558659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10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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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费日文同志缴纳工伤保险费,亦在其发生工伤后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我中心在2025年1月24日将《催告通知书》(临社险催〔2025〕1号)邮寄送达你单位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截止2026年1月7日,我中心已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7543.5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偿还我中心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银行账号:1603006109024976352,开户全称:淄博市临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开户行:工行山东淄博分行临淄车站支行)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本通知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限期还款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33-7177139
地址: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434房间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淄博市临淄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