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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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004219528J/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临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2.调查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在三个月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