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临淄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4-14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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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71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22号)。
    2.本办法适用原则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3.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如何界定的?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
    4.行政审批部门职责有哪些?
    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任务。负责对划转事项进行流程再造。
    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主动公开划转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规范记录。
    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要招商引资、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审批(以下简称重要审批事项),应与监管部门对接协商,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配合监管部门完成上级部署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5.监管部门职责有哪些?
    建立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责任。
    动态调整更新行业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并及时报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全面强化监管职能,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原则,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
    6.审管衔接机制有哪些?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建立信用审批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行政审批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审批事项进行会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涉及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及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要审批事项应邀请监管部门参与。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勘验完成后联合出具现场勘验评审报告。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