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关于印发《临淄区促进贫困群众就业推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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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3-30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淄区促进贫困群众就业推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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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淄区促进贫困群众就业推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时帮扶人员、低保就业困难人员(三部分人群,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就业,提升贫困群众等脱贫内生动力,现制定印发《临淄区促进贫困群众就业推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淄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

 

临淄区关于促进贫困群众就业推行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今年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区劳动力就业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为主的困难群体影响较大。为了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规范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会议安排,《淄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扶组字〔2020〕3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即时帮扶人员、城乡享受低保人员中就业困难劳动力从事规定的就业岗位,均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的概念及安置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包括由城镇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众实现再就业。拟列入我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社会公共服务岗位: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共服务岗位,如城镇保洁、保绿、公共交通协管、城管协管、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治安联防、流动人口协管、扶贫解困、帮扶救助等。

(二)村居(社区)公共服务岗位:镇(街道)村居(社区)开发和管理的公共事务岗位,如村居(社区)公共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公共文化、体育、卫生、保健、公共就业服务、村居(社区)专项工作协管、助残、托老、托幼、义务教育、车辆看管、通讯服务、书报亭管理、送水送气、家政服务等。

(三)单位公共服务岗位:企事业单位承担特定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公益性岗位)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公益岗位补贴对象

主要是设置公益岗位,并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即时帮扶人员、城乡享受低保人员中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主体和单位(简称设岗单位)。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

1、补贴标准:给予上述主体和单位按照实发工资额的15%进行补贴,每人每月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200元。按各单位实际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工资发放情况给予岗位补贴。

2、补贴期限:自2020年3月开始,执行期暂定3年。要签订用工合同,最低用工时长1个季度,补贴按季度发放。安排年度就业的也可按年度申请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

(一)签订用工合同。公益性岗位设岗单位,要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即时帮扶人员、城乡享受低保人员中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最低时长一个季度。劳动关系和实发工资不足三个月的,不予补贴。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补贴报备和申报。已设置公益性岗位,并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即时帮扶人员、城乡享受低保人员就业的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经所在镇(街道)人社、扶贫部门于设岗当月10日前(每月10日设岗的,于次月10日前)向区扶贫办、区人社局,书面报告公益岗位开发情况,进行报备。满3个月后,于次月10日前向扶贫办提出补贴申请(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福利待遇、工资发放银行打款等情况)。

(三)补贴款发放。区扶贫办、区人社局对(镇街道)提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由镇街道和设岗单位进行公开。经审核后,于补贴申报当月月底,区扶贫办将补贴款通过银行账号打款到享受补贴的设岗单位。

(四)相关责任落实。镇(街道)人社、扶贫部门和设岗单位要对申报公益岗位情况负责,要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出现弄虚作假情况,要退回补贴款项,并负相关法律责任。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区镇(街道)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帮扶对象。

(三)区镇(街道)人社、扶贫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四)设岗单位及经办人员,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设岗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申请拨付的有关补贴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材料

1、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报告,由镇(街道)审核相关事项后发起报告;

2、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户口本等复印件;

3、设岗单位与该类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设岗单位为该类人员发放工资花名册,必须是财务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审核会计凭证),花名册实际工作人员要本人签名;

5、设岗单位申请工资发放银行打款回证,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复印件。

该文件由区扶贫办、区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协商解决。

 

联系人:区扶贫办            7228699

区人社局     张培欣     716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