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议题解读)关于《临淄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议题情况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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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5K21216551K/2024-547147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8-13 | 发布机构: |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起草背景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小饭桌)属于新业态,是根据社会需求应运而生。但是原有的监督管理办法跟不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17〕48号)自2023年2月1日起作废,至此,无依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履职责任也不明确。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生产安全职责分工的通知》(淄安委发〔2024〕5号)以及《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出台《临淄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起草过程
该《办法》于4月10日拟定草稿,先后于4月10日、5月7日、5月20日3次征求教体、卫健、公安、消防、住建、审批、综合执法、司法、编办等区直有关部门意见,收到意见反馈23条,经对接、沟通后全部采纳。
四、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为六章,共计二十条,分别从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范围、其开办流程、各单位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组织实施以及其他等方面进行规定。
《办法》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托管机构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托管机构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或《小餐饮登记证》,或与具有资质的餐饮单位签订配餐合同。该《办法》根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生产安全职责分工的通知》(淄安委发〔2024〕5号)以及《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明确需要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场监管、教体、卫健、公安、消防、住建、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履行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根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生产安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要求,对各部门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由于省市均未出台新的办法和意见,我区出台的《办法》借鉴了新兴行业安全职责分工以及其他地区管理办法,后期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后,以国家、省、市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