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

临政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金融赋能”行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提高企业融资发展能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等契机,提升区内企业上市挂牌的认识和信心,进一步完善以挂牌、上市、债券融资、并购重组等为主要内容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实现上市公司“三年倍增”计划。“十四五”期间,力争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挂牌企业突破100家,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达到300亿元。
   二、政策措施
  (一)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000万元补助。正式进入辅导阶段补助2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阶段补助3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场所主要板块首发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形式在沪深交易所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至我区的,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600万元。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并在5年内不外迁的,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三)我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公开发行融资的,再补助200万元;实现转板上市的,补助补齐至10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四)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再融资的,按实际投资区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达到融资额度要求的企业,在享受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补助。
  (五)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调整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贡献;企业上市后对地方的增长贡献、解禁转让等形成的地方贡献;上市企业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贡献等均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18〕10号)文件给予各级补助政策落实。
  (六)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需有关费用,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七)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职能总部等,区财政给予补助300万元。证券公司在我区新设立证券营业部,区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租房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八)享受上述(一)、(二)、(三)项奖励补助的企业,可将补助资金50%用于奖励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新增用地指标、新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享受扶持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应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区。提前迁离的,企业须退回所享受的补助扶持资金。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各级各部门要把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成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员队伍,开展上市全程服务。
  (二)限时办结。区政府组织成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事务协调服务中心。对影响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问题事项,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出具交办单,实行限时办结。
  (三)督查考核。将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资本市场发展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督查和奖惩,形成正向引导激励机制。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事务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出台上市挂牌补助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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