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淄区赋予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临政字〔20247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鲁政字〔202435号)要求,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公布临淄区赋予镇(街道)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并就做好赋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接赋权事项。按照“同类镇街、一张清单”的原则,全区12个镇(街道)分为涉农镇(街道)和中心城区街道两类,制定两张清单。分别是赋予涉农镇(街道)(齐都镇、金岭回族镇、金山镇、敬仲镇、朱台镇、皇城镇、凤凰镇、稷下街道、辛店街道、齐陵街道)行政执法权89项;赋予中心城区街道(闻韶街道、雪宫街道)行政执法权34项。区直赋权部门依法与各镇(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

二、厘清职责权限。为切实提升镇(街道)承接能力,确保赋权事项有效运行,自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公布之日起,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区直赋权部门作为赋权事项的责任主体,期间发生的相关问题,以及过渡期结束时未办结事项,仍由区直赋权部门承担相应责任。过渡期后,赋权事项主体为“谁实施谁为主体”,各镇(街道)在本辖区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区直赋权部门提供执法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各镇(街道)之间以及镇(街道)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提升行政监管效能。

三、规范基层执法。推进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通过区级行政执法队伍人员下沉、镇(街道)内部挖潜和人员招录等方式,充实各镇(街道)综合执法指挥中心力量。 区级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部纳入镇(街道)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确保基层执法力量稳定。

四、定期开展评估。区委编办和区司法局应当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定期开展评估,建立工作台账和定期工作报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赋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对确需调整的赋权事项,按程序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临淄区涉农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xlsx

          2. 临淄区中心城区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xlsx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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