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淄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已经第4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同意,现予公布,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临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政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公众参与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凡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均应当组织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公开决策草案,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公共媒体或调查研究机构问卷调查或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首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根据需要可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三、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依据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委政法委指导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细则、操作指南要求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由区司法局组织实施。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区司法局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会同决策承办部门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区委研究同意。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审议,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草案的,应当提交比较分析资料。

七、列入之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尚未完成的事项,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要求继续履行程序,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应及时报请区政府对目录进行调整。

八、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附件:临淄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淄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

    

1.临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

2.临淄区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

3.关于推进健康临淄建设的实施意见

4.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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