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 2021 〕 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21〕2号),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 (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医幼结合为引导、社区为基础、社会力量兴办为支撑,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逐步建成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覆盖城乡、安全健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2021年,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3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依托妇幼保健、医疗、托育服务等机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广泛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照护指导等工作,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社区、进家庭。(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计生协会,各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2.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全面落实法定产假及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供哺乳条件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及探索在国家、省产假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主体责任,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卫健局)

(二)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3.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新建幼儿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已满足当地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幼儿园开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健局)

4.支持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总工会、区发改局)

5.支持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将回收或闲置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

6.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优势,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打造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育行业专业指导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建设、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三)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政策支持体系

7.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依法给予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化方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自然资源局、齐化税务局、区税务局) 

(四)建立健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8.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明确建设标准、产权归属等,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

 9.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公共设施资源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积极拓展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承接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妇联、区卫健局)

(五)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

10.规范登记和备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机构编制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机构编制、民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等改革要求,做好登记、备案、信息共享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委编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体系

11.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托育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杜绝虐童行为发生。严格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临淄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12.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管理。托育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妇幼保健、疾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开展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1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齐化税务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国网淄博供电公司临淄供电中心)

(二)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业服务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确定。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设施。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婴幼儿照护等行业管理专业。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要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管理、医疗等技术指导。鼓励将托育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

(四)加强组织保障。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为重要民生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完善政策规定,积极构建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卫生健康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按分工落实相关职责任务。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完善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抓好婴幼儿照护知识宣传。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体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用药安全监督检查。

人防部门负责托育机构人防设施建设相关优惠政策落实。

公用事业服务部门负责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热相关价格优惠政策落实。

工会组织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临淄供电中心负责托育机构用电价格优惠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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