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42号)规定,市级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60元。经研究,我区市级离退休劳模津贴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60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劳模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本年度资金由本单位现有经费解决自2024年开始编入部门预算。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由区级财政解决,由劳模所属镇街道负责发放。2018年12月《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鲁办发〔2018〕63号)施行前享受市级劳模待遇人员退休后执行此标准。

该标准自2023年41日起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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