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进一步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普通国省道(以下统称公路)的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区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房屋、院墙、挡墙、地磅台、线杆、洗车台、修车地沟等,下同)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和架设管线、电缆、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为:

1.G233克黄线:克黄线与河辛线路口至临淄淄博高新区交界路段路缘石外23米。

2.G308文石线:文石线临淄青州交界至临淄淄博高新区交界路段路缘石外23米。

3.G309青兰线:青兰线临淄青州交界至临淄淄博高新区交界路段路缘石外23米。

4.S102济青线:济青线临淄青州交界至临淄淄川交界路段路缘石外18米。

5.S227河辛线:河辛线临淄广饶交界至临淄城建路段路缘石外18米(边沟宽度超过18米的,至边沟外缘外1米)。

6.S228黄临线:黄临线临淄博兴交界至青兰线路口路段路缘石外18米;黄临线与乙烯路路口至黄临线临淄青州交界路段路缘石外18米。

以上路段如无路缘石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同侧公路路肩边缘开始算起。

(三)公路用地的范围

1.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2.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3米的区域。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四)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区政府划定并公告。

(五)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保持不少于50米的距离。

(六)在公路、公路两侧存在的集贸市场,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妥善规划集贸市场所需场地,联合相关部门将集贸市场迁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区50米之外。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危害公路安全的活动。

(一)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三)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四)在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和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

(五)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六)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七)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八)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

(九)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十)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十一)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公安、自然资源、住建、规划、城管执法、交警、公路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