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9〕4号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19-1836105
统一编号
LZDR-2019-0020003
成文日期
2019-11-20
发文日期
2019-11-2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有效性
失效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淄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动殡葬改革,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范围,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全区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免除对象
在临淄区殡仪服务中心(原临淄区殡仪馆,下同)办理殡葬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临淄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临淄区行政区域内去世并火化的下列人员:
1.未登记户口的婴儿(非法收养的除外);
2.驻临淄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临淄户籍的学生;
3.驻临淄区部队现役军人、退休后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驻临淄区部队退休军人;
4.与临淄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5.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6.无法查明身份,在本区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的人员。
二、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
(一)临淄区域内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
(二)馆内遗体搬运;
(三)遗体消毒;
(四)车辆消毒;
(五)遗体普通冷藏(3天);
(六)遗体火化(环保型火化炉);
(七)普通骨灰盒一个(200元以内);
(八)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1年);
(九)遗物焚烧。
符合条件的免除对象,经区殡仪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后,结算时直接免除相应费用,最高可免除1440元。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项目之间不互抵,超出免费项目限额的费用和免费项目外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单位机构,下同)支付。
临淄区户籍居民在临淄区行政区域外去世,按相关规定必须就近选择殡仪馆火化遗体,自火化之日起6个月内,经办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殡葬服务正规票据和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临淄区殡仪服务中心申领补助。
三、审批程序
免除对象去世后,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临淄区殡仪服务中心填写《免除基本殡葬费用申请表》,办理殡葬服务事宜,并根据不同身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为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需提供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为尚未登记的我区户口婴儿,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亲属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为驻临淄区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我区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逝者为临淄区部队现役军人、退休后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临淄区部队退休军人,需提供逝者的《军官证》(《士兵证》)或《军官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驻临淄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的生效劳动合同、逝者近1年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无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通知书;
(七)逝者为我区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需提供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金来源和报批程序
(一)资金来源。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临淄区殡仪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免费手续,并按照实际减免项目和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实际减免数额,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二)补助标准。每名逝者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440元,按项目内发生的金额据实结算。
(三)申请拨付流程。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财政预拨制度,区财政局根据上季度火化数计算出免除费用,于下季度初将资金拨付到区殡仪服务中心,年终按多退少补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核拨。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各镇办应严格按照殡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殡葬免费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基本殡葬服务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殡仪服务中心要推行服务项目选项填单制度,严格执行物价标准,认真做好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相关工作。
(二)区殡仪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基本殡葬费用免除的审核审批工作,不按规定办理免除、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经办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因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免除费用标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