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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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淄政发〔2011〕6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农药经营单位和带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除外)。

二、指导原则

(一)以齐鲁国际塑化城为主载体,建设全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二)分步实施,逐步集中规范发展。

(三)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原则控制在600家以内。

三、工作要求

(一)从发文之日起,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再受理经营地址在齐鲁国际塑化城外,新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申请。

(二)逐步规范经营地址。

1、经营地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不予延期换证。

2、经营地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的,暂时办理延期手续,但必须严格执行我区今后的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政策,否则,不予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再次延续。

3、经营地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的,不予延期换证。

(三)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地址变更后,相关企业的税收由财税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5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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