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临淄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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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09-07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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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细则》出台背景?

解读:为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政策,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研究制定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探索将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延伸到建制镇,形成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机制。

二、《细则》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解读:为完成全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一体化登记,赋予农村不动产合法的财产权,为农村三块地改革奠定基础,建议出台《临淄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房地一体登记。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解读:《细则》共二十八条主要包括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范围及原则、申请条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登记程序、面积确认标准等,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发证范围、发证原则

本区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建设用地、宅基地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日常登记。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本细则所称的,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为单位申请确权登记。

(三)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等其他材料。

(四)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五)面积标准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对于符合规划但超过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对于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的政策规定?

解读:(一)关于不动产权利来源证明的相关规定

1.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包括:

(1)市、区、乡(镇)政府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3)乡(镇)政府关于宅基地翻建的批准文件;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镇(街道)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照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确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二)关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规定

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