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5K21216551K/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7-02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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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及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基本原则是统筹协调,依法划定;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的畜禽种类及规模

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养殖场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年出栏量500只以上

           存栏量3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    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四、河道管理的其他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淄河、乌河、运粮河具体的管理范围按照《关于淄博市临淄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执行。

五、大武地下水富集区管控要求

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8号)执行。

六、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规范

根据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前述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前述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方案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0年8月2日起施行,《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控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15〕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