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关于《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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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10-17 发布机构: 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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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2019年,我区将组织第六批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因《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12号)部分规定与现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5号)相悖,为保证推荐选拔工作正常开展,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正。

二、适用范围

《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长期在我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三、主要内容

1.参照市办法,取消职务限制。修订后第二条规定: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临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2.明确选拔数量。原选拔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报专家情况,每次选拔一定数量的专家,数量不明确。修改后的选拔管理办法规定每次选拔10名左右,对选拔的数量进行了明确。

3.增加推选主体“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第八条“各镇、街道、区直部门和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组织实施临淄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推荐工作。”扩充申报主体,将更加有利于我区范围内人才选拔。

4.结合我区实际,优化了推选流程。第十、十一、十三条对推选流程做了较大幅度改动,流程更加优化、顺畅,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跑腿次数,基本实现“一次办好”。此外,参照市办法,对专家评委组的专家组成人数上线予以增加,评审更加公平公正。

5.参照市办法,对专家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使部分费用项目更加明确。

6.参照市办法,优化管理方式、考核管理,新增了专家权责,充分发挥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第二十条规定,“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专家每年参加服务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7.参照市办法,修正了专家待遇的取消范围。第二十一条对停发待遇的程序、范围、兜底性条款予以了明确。